中山大學劉星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近現代中西法概念理論比較研究》(批準號為02BFX003),最終成果為專著《一種歷史實踐——近現代中西法概念理論比較研究》。課題組成員有:馬作武、李斯特、林曉燕。
該成果運用知識譜系學、歷史社會學、知識社會學的方法,通過包含內在歷史線索的個案,在微觀細節(jié)上對近現代中西法概念理論展開比較分析;將近現代中西法概念理論和近現代中西社會實踐語境聯系起來,同時將近現代中西法概念理論和近現代中西“某些交往”聯系起來,展開比較分析,進而概括法概念理論的一種歷史邏輯。
一、法概念的“使用”和法概念的“涵義” 以往法概念理論的學術研究,主要集中于法概念的涵義本身,沒有關注法概念的“使用”問題。該成果認為:其一,“使用”的歷史實踐,影響著概念“涵義”的歷史變遷;其二,“使用”的歷史實踐,是連接概念“涵義”演化和外部社會演化的一個重要紐帶,從而也是理解后兩者演化的相互關系的一個重要途徑。
該成果細致分析了近代初期中國原有的某些法概念含義和西方早期的某些法概念含義,是怎樣通過具體的中西交往的社會政治實踐、具體的語言修辭策略,影響了漢文“法律”概念涵義的一個演化路向。對此,該成果的結論是:首先,對中西法概念的“使用”以及由此而來的“涵義”變遷來說,具體微觀的社會政治實踐和個人活動,具有特別的重要意義,甚至有時具有關鍵性的制約作用;其次,以法律概念的“使用”作為研究途徑,通過微觀社會政治實踐和個人活動的考察,可以發(fā)覺,在某些情況下,近代中西能夠呈現彼此接近甚至相同的法概念的“涵義”理解,這意味著,在研究近代中西之間的法概念理論——甚至其他一些法學理論、法律現象的相互關系時,需要謹慎地運用“中西二元對立”的模型;再次,相對近現代后期以及今天理解的、職業(yè)性的“法律”概念來說,近代的法律職業(yè)背景,并不一定使“法律”概念涵義走向“法律職業(yè)”,與此對應,非法律職業(yè)背景,并不一定使“法律”概念涵義走向“非法律職業(yè)”,這一結論對于理解近代“法律/社會”的關系是頗有啟發(fā)意義的。
二、法概念理論與其他學科理論的關系 經由近代而來的中國“法律”概念涵義,和非法律職業(yè)背景,有著更為緊密的聯系。但是,這一問題的理解,只有在法概念理論和其他學科理論的相互關系的擴展分析中,才能得以深化。
該成果認為,無論在中國,還是在西方,法概念理論在近現代都不是“自我獨立”的,其和其他學科的知識是相互糾纏的。而“相互糾纏”意味著:近現代的法概念理論具有廣泛的人文社會科學話語的背景;近現代的法概念理論,是在和其他學科知識話語的“合作”中得以推進的。在更為廣泛的學科知識背景中理解法概念理論的生成、涵義、推演,無論在過去,還是在今天,都是必要的。
三、法學家、法律家的社會角色與法概念理論的生產 對法概念理論和其他學科知識理論的相互關系的理解,在側面追問著對法概念理論生產者的社會角色的理解。因此,該成果聯系近現代其他民族國家的“人物”,細致分析了法學家、法律家的“身份”對法概念理論生產的意義。
該成果認為,在近現代,因為社會分工并未充分地職業(yè)化,法學家與法律家的角色身份在法概念理論生產者身上時常是合而為一的。這種角色的合一,一方面,非!艾F實”地將法概念理論和法律實踐聯系起來;另一方面,意味著法概念理論的生產和具體部門法的知識產生了重要的關聯,從而使法概念理論的生產在具有其他學科知識的延伸的同時,在法律知識內部深度地擴展,進而,使法概念理論本身有具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同時,這在“法律專業(yè)”意義上,表明了法概念話語和微觀社會實踐的相互關系。此外,也正是在這一層面上,我們也許需要再次從“中西類似”的角度,而非“中西二元對立”的角度,去理解中西法概念理論的對比。
四、“法律行動者”的視角
法學家與法律家的角色的合而為一,又在提示著一個“法律行動者”的視角。
在近現代,具體的法律實踐和民族國家的宏觀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有著復雜辯證的關系。一方面,具體的法律實踐有時深受后者的影響;另一方面,具體的法律實踐有時具有自我變遷的路線,換言之,具體的法律實踐有時是在民族國家的宏觀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的邊旁自我演化的。在一定意義上,“自我演化”的情形也許是更為廣泛的。而在這種情形中,社會主體總是會以“如何采取具體法律行動”的意識看待問題,也即關心具體的法律實踐問題,并不一定從宏觀的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的角度出發(fā)看待問題。這在中國和西方都是可以看到的。于是,“法律行動者”的視角是真實存在的。該成果的結論是:“法律行動者”的視角,既是深入理解中西法概念理論相似性的又一途徑,也是深刻理解關于法學、法律的法學歷史比較研究和關于法學、法律的其他學科的歷史比較研究在學科知識意義上相互區(qū)別的一個關鍵。
五、法概念的“世界流通”
從近現代開始,民族國家的交往必然帶來法學、法律的相互交往,以及法學、法律上的相互認知。于是,法概念理論與其他學科理論的相互關系,以及法概念理論與法律實踐的相互關系,包括“法律行動者”的視角與具體法律實踐的相互關系,就需要在“世界化”的法學交往中加以理解。從比較研究的角度來說,“交往”、“世界化”的概念,包含著“世界流通”的涵義。
在進行微觀的中西法概念理論、法概念話語實踐的比較研究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將其置于“世界流通”的概念之中。與法律、法學相關的傳教士活動、留學運動、翻譯活動,以及與法學、法律相關的外文文本的閱讀行動等,都是法概念話語世界流通的重要途徑。該成果認為:第一,不斷流通的概念,使中西法概念理論的關系呈現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辯證關系。于是,中西法概念理論的關系,不是一個單純的“西方如何影響中國”、“中國如何回應西方”的單向關系,而是一個如何相互博弈、如何通過具體微觀話語實踐相互對壘的關系;第二,世界流通中的中西法概念理論的相互輸入,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學移植”問題,因為,一種理論流通到“他者本土”中的過程,實質上是“他者本土”內部各種利益斗爭、思想斗爭的一種有關“法律、法學”問題的外在表現。從深層方面來看,這些結論意味著,對近現代中西法概念理論的比較考察需要一個“界面折疊”的“中西多元融合”的分析框架,而不是“界面單一”的“中西二元對立”的分析框架。
六、中西法概念理論比較的“中國視角”、“中國立場” “世界流通”的概念,并不意味著我們總是需要將自己置于“世界化、全球化”的分析理解中,盡管,在某些研究階段需要這點!笆澜缌魍ā钡母拍,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深入理解中國問題的前期話語準備。
在“世界流通”的理解基礎上,更為重要的是,需要凸顯一個比較研究上的“中國視角”、“中國立場”。該成果認為,近現代以來,盡管中國是一個不斷融入世界過程的中國,然而,在中國本土始終存在著特殊的國情。從這一特殊的國情出發(fā),比較分析中西法概念理論,具有非常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該成果特別比較分析了中國近現代早期左翼革命法學的法概念理論和美國早期實用主義法學的法概念理論,認為,兩種法概念理論存在“彼此走向對方”的內在邏輯。因為,第一,中國早期左翼革命法學的法概念理論是強調法的“階級性”和“革命性”的,但是,在中國當時國情之中,為了實現法的“階級性”、“革命性”的主張,必須考慮“如何解決中國法律實際問題”的思路,于是,這就蘊涵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思想邏輯;第二,美國早期實用主義法學的法概念理論是強調法的“預測說”、“工具性”的,但是,在美國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為了貫穿實用主義的演繹推論,必須考慮“社會需要”的問題,而“社會需要”具體化的理論結果之一就是“社會福利”的概念,于是,在“社會需要”當然主要是“社會福利”思想之中,也就可以見出美國早期實用主義法學的法概念理論的“左翼”思想邏輯;第三,兩種法概念理論可以呈現“互補”的關系;第四,兩種法概念理論在具有差異的同時,更為重要的是具有諸如“激進”、“能動”等方面的類似性,而這一類似性和當時各自法學學術背景、社會政治背景,尤其是個人復雜坎坷的主體經歷有著重要關聯。
七、法概念理論和“法學權威”
中西法概念理論的比較研究不僅需要“世界流通”的概念、“中國問題”的視角立場,而且需要和其他法學現象聯系起來!胺▽W權威”,作為其他法學現象的例子,就是一個新的視點。中西法概念理論的流通與影響,在一個重要方面是通過“法學權威”來實現的,因此,考察近現代的中西“法學權威”是必要的。該成果的結論是:比較中西法概念理論,甚至更廣泛的中西法學、法律,需要從其他側面的現象不斷加以推進,而“法學權威”則是路徑之一。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