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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罰制度改革研究

2011年05月15日16:35

  原鄭州大學教授張紹謙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于1996年立項,2004年1月結項,其最終成果為《中國刑罰制度改革研究》。課題組主要成員有:劉德法、馬松建、釗作俊等。該成果根據現代刑法的基本理論,參考世界刑罰制度改革大勢,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對我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刑罰制度的改革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分析,其中重點是研究刑罰種類的改革問題,對部分刑罰制度的改革也作了一定的探討。該成果共分為六個部分。

  一、我國刑罰制度的歷史沿革和現狀

  1.中西方刑罰制度發(fā)展變化的歷史進程分析。通過這種分析,向人們揭示一條規(guī)律,即在任何類型的國家,刑罰從古到今,都是沿著由重到輕、由野蠻到文明,由低級文明到高級文明這一道路不斷向前發(fā)展的,因而這是一條世界刑罰發(fā)展的基本規(guī)律。直到現在,這條規(guī)律仍然在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整個世界刑罰制度發(fā)展的潮流仍然是輕刑化、人道化、開放化。我們要進行刑罰制度改革,也不能忽視這條規(guī)律的作用,更不能違背這條規(guī)律。

  2.新中國刑罰制度產生變化過程及其現有的特點。通過對1979年頒布的刑法,以及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的研究分析,得出結論:雖然1979年刑法所規(guī)定的刑罰制度存在著不少缺陷,但總體而言,這些制度規(guī)定體現出來的是輕刑化精神。而自上個世紀80年代后開始,及至1997年,立法機關對刑法典所作的修改,雖然對不少有缺陷的刑罰制度進行了較好的完善和補充,但總體上體現出的卻是立法機關的重刑化態(tài)度。

  3.現行刑罰制度進行改革的必要性探討。通過對1997年刑法規(guī)定的分析,可以發(fā)現現行刑法對刑罰制度規(guī)定仍然存在一些不適當之處,特別是整個刑罰制度體現的重刑化精神,與世界刑罰制度的發(fā)展潮流不相合拍,也與我國的國際地位不相一致,同時在實踐中也影響到刑罰應有效果的產生。因此,有必要再次對這些制度進行改革。

  二、我國刑罰制度改革應當遵循的基本指導思想

  1.刑罰改革的理論基礎。通過對“報應刑”理論和“目的刑”理論各自優(yōu)缺點的分析,結合我國現實國情,認為我國刑罰制度改革應在“報應刑”理論和“目的刑”理論相結合的刑罰理論的指導下進行。其中“報應刑”理論是基礎,“目的刑”理論為補充。刑罰制度的設計首先要滿足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符合罪刑法定的精神,要以維護社會正義為首要價值。在此基礎上,可根據特殊預防的需要,根據刑罰個別化的要求,制定一些特殊的刑罰制度。

  2.刑罰制度改革過程中應樹立的新觀念。提出要樹立科學刑罰觀,要求對刑罰的補充性、刑罰功能的有限性和刑罰功能的負面性要有全面的認識,不能對刑罰作用有過高的期待;要樹立文明、進步的刑罰觀,要求在觀念上改變以階級斗爭來闡釋犯罪分子同國家和社會的關系傳統(tǒng)思維模式,應當把罪犯當作社會公民來對待,正確理解國家在預防犯罪中應當承擔的責任;要樹立講效益的刑罰觀,重視刑罰投入和產出的比例關系,防止因過量的刑罰投入而可能帶來的資源浪費和其他的不良后果。

  3.刑罰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和基本要求。提出我國刑罰制度的改革,應當建立完備適當的刑罰體系,建立科學有效的刑罰制度,配置罪責刑均衡的法定刑結構,合理配置刑罰資源,使整個刑罰制度體現輕緩、文明、科學、進步的特征,產生最佳的社會效益。同時提出將刑罰總量的輕緩化、刑罰制度的文明化、科學化和開放化,作為我國刑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三、死刑的改革研究

  首先對我國死刑的存在現狀進行了詳細分析,認為當前存在情況是:死罪泛化;適用條件偏低;判決失衡;判決過多,刑罰過厲。因而提出,中國之死刑應在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的指導下進行改革。然后對限制死刑的根據進行研究,詳細探討了限制死刑的法理根據、哲理根據和倫理根據。在此基礎上,重點研究限制死刑的途徑,主要是縮減死罪、分階段實施;規(guī)范死刑條件、取舍得當;改革法定刑模式、廢止絕對死刑;革新司法機制、統(tǒng)一死刑核準;重視死緩、加速擴張死緩適用;關愛生命、推進注射刑的全面實施。

  四、自由刑的改革研究

  自由刑是現代國家刑罰體系中的核心刑,其執(zhí)行效果如何,直接關系到刑罰制度的整體效果,因而也是刑罰制度改革的重點,需要重點研究。

  1.對自由刑基本原理進行研究。揭示自由刑的發(fā)展規(guī)律及其所具有的積極和消極作用,為提出改革設想奠定基礎。在此基礎上,對不同種類的自由刑的改革進行分別研究。

  2.研究無期徒刑的完善。提出立法應控制無期徒刑的適用范圍,同時,應對無期徒刑的減刑應作出嚴格限制,同時建議將無期徒刑減刑或者假釋時,必須執(zhí)行的最低刑期提高到15年,以加強這一刑罰懲罰的嚴厲性,并且在上與死刑的限制適用相協(xié)調,在下與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相協(xié)調。

  3.研究有期徒刑的改革。根據有期徒刑自身的性質和特點,結合我國刑法對這一刑罰已經做出的有關規(guī)定,提出了對有期徒刑進行完善的意見。主要包括立法完善:建議適當提高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期,可考慮提高到25年,以和無期徒刑更好銜接,同時為限制無期徒刑的適用創(chuàng)造條件;縮短有期徒刑法定刑的幅度,上下限之間以不超過5年徒刑為宜,以利于限制法院量刑自由裁量權,也有利于科學地進行減輕處罰;應當增加對有期徒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參加勞動的,發(fā)給報酬的規(guī)定,以和國際公約的要求相合。在執(zhí)行制度的完善方面,主要是考慮根據罪犯改造的實際需要,科學執(zhí)行監(jiān)押改造。建議徒刑的執(zhí)行應當采用以分類管理為基礎,以點數測量為手段,吸收中間監(jiān)獄制優(yōu)點為補充的累進制執(zhí)行模式。在這部分,還對不定期刑制度進行了分析,認為我國不宜引進這一制度。

  4.研究拘役刑的改革。認為短期自由刑雖然有諸多缺陷,但根據罪刑均衡原則的要求,我國現在還不能取消拘役刑,而應對拘役刑進行完善改革。主要方法包括:嚴格拘役刑的宣告制度,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拘役刑作為處罰輕微犯罪的“最后手段”的地位,即在非必不可少的情況下,法院不應對罪犯適用拘役刑;充分發(fā)揮其他刑種,如罰金刑、管制刑、資格刑的替代作用;充分發(fā)揮緩刑的作用;改善拘役刑的執(zhí)行方式,建立專門的以懲罰、教育、矯正拘役犯和其他短期徒刑犯為主要職能的行刑場所,減少交叉感染機會;在一定條件下,對一些受刑者的拘役實行開放執(zhí)行。

  5.研究管制刑的完善。管制作為主刑體系中唯一的限制自由刑,體現了刑罰輕緩化的趨勢,但我國現行刑法中規(guī)定的管制刑在實踐中實難產生應有的積極作用。完善的方式主要有:縮短管制刑期,增加易科拘役規(guī)定,建全執(zhí)行體制;增加管制限制,加大懲罰力度;擴大管制刑適用范圍,建議將管制作為一種替代刑種,適用于一切可以處以拘役的罪犯;增加管制易科拘役刑的規(guī)定;健全管制執(zhí)行體制。

  6.對在我國引入社區(qū)矯治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探討。在對當前我國各地已經開展的試點工作進行評價的基礎上,提出加快我國社區(qū)矯治試點工作的幾點建議:包括完善這項改革的法律依據;逐步擴大社區(qū)矯治對象的適用范圍;應當建立專門的矯治機構,培養(yǎng)專門的矯治人員,等等。

  五、罰金刑的改革研究

  首先研究罰金刑所具有優(yōu)點和缺陷,并通過將其消極作用與短期自由刑的弊端進行比較,得出仍然應當擴大運用罰金刑的結論,但應當對罰金刑制度進行完善。首先要完善立法,包括在刑法總則中應明確規(guī)定:罰金數額上下限是多少;對單位的罰金不能計入成本;量刑時必須考慮犯罪分子的經濟情況;對未成年人不得適用罰金;一定情況下罰金可以用作對拘役刑的替代措施;一定條件下允許易科自由刑;等等。其次是改革罰金刑執(zhí)行制度。主要有:加強對可能判處罰金刑者的財產審查和保全;制定財產刑執(zhí)行的特別程序;加強判處罰金刑和執(zhí)行罰金刑情況的監(jiān)督等。

  六、資格刑的改革研究

  首先對資格刑的特點以及對資格刑的不同觀點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詳細論證了在我國應當發(fā)揮資格刑作用的理由。接著提出對資格刑進行改革的建議:剝奪政治權利應改稱為剝奪公權,并主張其剝奪內容只應包括兩項內容: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擔任公職的權利;對判死刑的人不宜適用剝奪公權。其次,應當增加新的資格刑。主要有:對犯罪自然人增加剝奪從事特定職業(yè)的資格刑;對犯罪單位增加停業(yè)整頓、限制從事特定業(yè)務資格、刑事破產等資格刑。
(責編:陳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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