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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中軍箸:《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標準與數目》摘要

侯中軍2013年04月23日08:00

《近代中國的不平等條約——關于評判標準的討論》,上海書店出版社2012年版,55萬字。

2012年7月,《近代中國的不平等條約——關于評判標準的討論》一書終于出版了。在感覺如釋重負的同時,仍有些微的不安,不時擾動內心。不平等條約研究雖然是一個重大的基礎性學術問題,但相對而言,以其為研究課題者,仍然很少。由于不平等條約在近代中國的普遍性,凡涉獵近代史者,大都能就自己所理解的不平等條約指出一二,并能對別人的研究結論給出自己的評價。這樣的一種狀況使得對于不平等條約的研究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后來者如要進入該研究領域,面對貌似已經研究透徹的現狀,大多知難而退。但如真要進入該領域,卻又為難以尋找堅實的個案研究為借鑒而苦惱。

很多人或許都已忘記2000年前后在《近代史研究》雜志上進行的一場學術辯論,那可能是近代史學界第一次圍繞不平等條約的評判標準問題而展開的公開的學術論爭。圍繞著名的中日“二十一條”要求問題,兩位學界同仁分別就其個人理解發(fā)文闡述。當我進入課題研究時,這段論爭為我定義自己的研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國際法對于不平等條約研究的指導性作用。不平等條約研究,必須借鑒國際法,離不開國際法。這種借鑒,還不屬于那種普通意義上的引用,而是真正以國際法的理論來指導自己的研究。

現代國際法已經對條約概念做出了相當詳盡的定義,就其外延和內涵也有專門的說明,但要明白無誤地斷定近代史上的哪些文件是條約,哪些文件不是條約,仍然很困難。因為有些文件本身模糊兩可,難以定性。如何為這些文件做出科學的判斷,是能否搞清不平等條約數目的前提之一。研究過程中,我盡可能去查證條約締結雙方的身份,看其是否代表國家或獲得國家授權,如果不符合這一點,就應當將其排除于條約之外。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1896年清政府與華俄道勝銀行訂立的《合辦東省鐵路公司合同章程》。通過該章程,俄國攫取了巨大的侵略利權,可是該章程的訂立一方是華俄道勝銀行,一個名義上的信貸機構,這就為判斷該章程的性質增加了迷惑性。雖然華俄道勝銀行是由俄國政府控制的一個政治經濟混合機構,但它畢竟是一個公司法人,不管它的背后有多么強大的國家背景,考慮到該公司的法人性質,我們不能把它劃歸到中外條約里面。因此它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條約,我們或許可以把它稱為一個準條約。

如何確定“不平等”這個法學意義上的概念,也是一個難題。法學上的平等,指的是程序和條文上的平等,理想概念中絕對的平等是不存在的。在國際法中,平等的意義與國內法有所不同。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國際法所謂的平等指的是主權平等,但是這種平等原則并不意味著國家在事實上是一律平等的。國家因國土面積大小不同而導致的政治經濟權利強弱有別的事實是不能忽視的。即使在現實生活里,人們有時也會感到“不平等”的確難以衡量,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得出的結果往往大相徑庭!安黄降取笔且粋復雜的命題,因此本書所討論的不平等標準并不限于國際法的解釋,其他社會科學的定義也在考慮之列。

《中外舊約章匯編》所收錄的1182個文件,是不是全屬條約的范疇?如果不能搞清這個問題,是無法進行不平等條約數量統(tǒng)計的。許多研究者誤把《中外舊約章匯編》所收錄的1182個文件統(tǒng)統(tǒng)作為條約來看待, 這顯然是有違王鐵崖編輯該約章匯編的本意。王鐵崖在編輯說明中明確指出,匯編的范圍不限于與外國訂立的條約和協(xié)定,還包括與外國企業(yè)、公司等訂立的各種章程、合同。這些章程、合同本不屬于國際條約的范圍之內,但是在過去,帝國主義侵略中國往往采取這種章程或合同的方式,這些章程或合同是研究帝國主義侵略中國必須涉及的資料。很明顯,匯編收錄的1182個文件,顯然并非全是條約的范疇。

一個條約中僅有幾個或一個條款不平等,是否影響到條約的性質。這其實屬于條約的保留問題。對該問題的認識的不同,直接影響到不同研究結論的得出。我們所談論的不平等條約,并不是指條約所有的條款都是不平等的,當然,在近代中國的條款中也有這樣的條約,但一般說來,大部分是指其中一項或幾項條款侵犯了中國主權。不平等條約的性質判斷,不宜于量化,有一條就足可判定。在研究不平等條約的其他領域就不適用于這項標準,特別是在研究條約的影響及其談判過程方面,否則,體現不出條約背后的豐富內涵及外交上的縱橫回旋。由于條款侵權程度與性質不同,在研究條約的影響時就需要區(qū)別對待了。

我認為自己提出的界定不平等條約的兩個原則大體上是可行的,當能經受住考驗:一是締結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二是條約是否對等,內容是否損害了中國的主權。所謂形式與締結程序是否平等,強調締結過程中是否有強迫行為的發(fā)生,是否有直接或間接的威脅——這種威脅既可以體現在武力方面,也可以體現在其他方面,但主要是武力方面——若是則為不平等條約。約文是否對等,條約的內容是否侵害了中國的主權,是條約形式和實質上平等與否的主要根據。

在研究的過程中,遵循上述原則不能解決所有的具體問題,該原則只是提供一個寬泛的分析架構。在此框架下,一項條約是否屬于不平等條約的范疇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但其判定標準不會超出該框架。之所以要把條約的締結背景作為一個原則性的因素加以單獨考慮,主要是鑒于這樣一種現實:近代的不平等條約是伴隨武力而生的,武力是最主要的不平等。可能有的條約在條款上是對等的,內容上是對雙方相互的規(guī)定,如果忽略條約的締結是在武力威脅下進行的,而僅僅依據條款本身,則很容易讓人誤判。在某些情況下,條款上不對等的條約并不一定侵犯中國主權,典型的如中國在反法西斯聯(lián)盟成立后給予美、英在華軍隊的例外管轄權。因此,把是否侵犯中國主權作為判斷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另一原則,而不是強調條款一定要對等。當然,通常情況下,不對等的條款一般都與不平等相聯(lián)系。作為原則,應當能夠概括所有不平等條約的本質特征,這也是強調“侵犯主權”的原因所在。上述兩個原則是對所有的不平等條約特征的一個高度概括,在具體研究時,不必擔心由于這兩個原則相互沖突而出現“雙重標準”的情況,二者是相互補充的。堅持這兩個原則,才能避免在不平等條約研究中出現偏差。近年來的研究表明,不是所有的喪失主權的條約都是外國武力脅迫的結果,“在列強獲得的特權中,竟有一些是清政府官員主動出讓的。由于長期的閉關鎖國,清政府官員對若干近代國家主權概念茫然無知,出賣國家重大利權而不自覺”。結合我們判定不平等條約的兩個原則,就可以為這種現象做出合理的分析,而不至于陷入理解上的困境:雖然一些條約是清政府自愿簽訂,并沒有受到武力脅迫,但是由于條款侵犯了中國主權,仍然是一個不平等條約。

關于不平等條約研究,目前所能做到的深度,取決于學界已經達到的總體水平。 出于對研究結論的嚴肅性考慮,我在書中提出了近代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個數是343個。在提出該數字后,我內心深為不安,或許提出一個模糊的數字更為保險。出現這種不安,不是因為我對自己的研究沒有信心,該數字是一個實在的考證結果,每一個列入的條約都經過仔細的考辯。不安的是,我深信這并非一個最終的數字,隨著遺漏條約的發(fā)掘,或評判標準的調整,這一數字必將發(fā)生變動。在修改書稿第三校樣時,我曾猶豫是否把數字進行技術處理,經過長時間考慮,我還是決定將具體的數字列出來。長久以來,我們一直為近代中國究竟有多少個不平等條約而爭論,新中國建國已經63年了,當被問及近代中國有多少不平等條約時,我不希望再以大概、約略等這樣的詞語來回答。 數字的提出,或許是為了吸引更精深研究的出現,不必擔心別人來修改這個數字。該數字體現了我在不平等條約研究上的認識水平,希望能有更多研究者提出不同的認識。

研究近代中國所遭受的苦難,以及列強對中國的侵略,不平等條約固然是最重要的方面,但遠非全部。如果將一部不平等條約簽訂史作為近代中國的遭受侵略史,并不完全。列強很多的在華特權并非通過條約獲得,很多侵犯主權的行為是沒有具體的條約規(guī)定的。至于普通中國人所感同身受的喪權之痛,則更非冰冷的條約規(guī)定所能體現。不平等條約所確定的列強在華特權,只是一個條文,因此對研究者而言,其對近代中國的影響,必須通過一個個案例方能展現出來。 

(責編: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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