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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泉司法檔案整理與研究中期檢查報告

2016年01月07日13:51

一、 研究進展情況

自2013年12月立項以來,“龍泉司法檔案整理與研究”總體執(zhí)行順利,各子課題按計劃積極推進。其中《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第二輯44冊于2014年9月由中華書局出版,《龍泉司法檔案選編》全部出版計劃至此已完成二分之一,為完成全部整理與研究計劃提供了堅實基礎。此外,各子課題團隊都發(fā)表了若干相關專題論文,項目團隊多次舉辦或參加相關學術研討會或發(fā)布會,媒體多次發(fā)布“龍泉司法檔案整理與研究”相關信息。

2013年12月17日,項目開題論證會在浙江大學歷史系召開,浙江大學副校長羅衛(wèi)東、浙江省社科規(guī)劃辦主任謝利根、浙江大學人文學院副院長呂一民、浙江大學社會科學研究院重點成果推廣部部長方志偉等出席了會議,受邀參加論證會的評議專家為上海交通大學教授曹樹基、華東師范大學教授馮筱才、復旦大學教授余蔚、杭州師范大學教授陶水木以及浙江大學教授陳紅民。

2014年5月,在法國巴黎訪問的團隊成員吳錚強副教授在法蘭西學院漢學研究中心的講座中,向法國漢學界介紹了龍泉司法檔案相關的整理與研究情況,法國著名漢學家巴斯蒂夫人(Marianne BASTID-BRUGUI?RE)、魏丕信教授(Pierre-Etienne Will)、藍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等出席并對龍泉司法檔案表現(xiàn)了濃厚的興趣。

2014年11月1-2日,華中科技大學近代法研究所第四屆工作年會在國家檢察官學院湖北分院舉行,本屆工作年會的主題是“紀念沈家本逝世100周年暨近代中國司法轉型”。來自最高法院、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科院、清華大學、吉林大學、復旦大學、浙江大學、四川大學、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華中師范大學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及近代法研究所的研究人員參加了此次會議。會議第三單元專題為“龍泉司法檔案”,浙江大學歷史系杜正貞副教授以“從契約到土地產(chǎn)權——龍泉司法檔案中產(chǎn)權證明方式的演變”為題,在研究龍泉民國檔案材料的基礎上,陳述了民國時期產(chǎn)權證明方式的演變過程;浙江大學歷史系吳錚強副教授分別以“龍泉司法檔案所見縣知事兼理審判程序及其意義”、“龍泉司法檔案所見晚清屢票不案現(xiàn)象研究”為題,通過對浙江省龍泉縣1912年至1927年間審判程序的分析,展示了訴訟制度從傳統(tǒng)向現(xiàn)代化演進的發(fā)展過程。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陳景良教授、四川大學法學院劉昕杰副教授、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付海晏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聶鑫副教授擔任評議人。

2014年11月8日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龍泉司法檔案整理與研究”工作會議于在杭州之江飯店舉行。浙江大學副校長羅衛(wèi)東、著名法史專家梁治平教授、浙江省檔案局副局長韓李敏,以及浙江省社會科學聯(lián)合會、浙江大學人文學院及歷史系等相關領導到會,熱烈祝賀《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第二輯的正式出版,高度評價編纂、編輯團隊的專業(yè)水準與敬業(yè)精神,充分肯定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龍泉司法檔案整理與研究”項目組取得的階段性重大成果。由浙江大學地方歷史文書編纂與研究中心、浙江大學歷史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等單位的專家學者組成的項目組全體成員,中華書局《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的編輯團隊,以及龍泉市檔案局的相關領導參加此次會議。會議總結了《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編纂與編輯的工作經(jīng)驗,初步提出了一套民國歷史檔案整理出版的技術規(guī)范;項目組成員報告研究工作的進展情況并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探討,總結研究工作的成績,明確下一步研究工作的組織開展,并確定了參加項目組各單位間的溝通機制與工作會議制度;龍泉市檔案局報告了龍泉司法檔案申報世界檔案記憶遺產(chǎn)(Memory of the World)的相關工作。

2014年12月20日上午,由浙江大學、中華書局聯(lián)合主辦的《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第二輯)出版座談會在北京中國出版集團隆重舉行。出版座談會由中華書局總編輯顧青主持,浙江大學副校長羅衛(wèi)東教授、國家出版基金辦公室主任祁德樹同志、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副總裁李巖先生、中華書局總經(jīng)理徐俊先生、浙江省龍泉市檔案局局長朱志偉同志等領導到會致辭。浙江大學地方歷史文書編纂與研究中心主任包偉民教授、中華書局副總編輯馮寶志先生分別介紹《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的編纂與出版工作。香港中文大學邱澎生教授、中山大學歷史學系劉志偉教授、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趙世瑜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王宏治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院副院長林乾教授、華中科技大家法學院院長俞江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孫家紅副研究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田心則同志等專家學者對《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的編纂、出版與研究工作給予高度的評價,并就相關問題展開了深入的探討。

2015年5月9日,課題組成員胡銘參加“檔案法治建設”學術研討會,并以龍泉司法檔案為例做了“司法檔案開發(fā)整理對法治建設的意義與啟示”的主題發(fā)言,發(fā)言稿收入會議論文選編(浙江省檔案局正在出版過程中)。

媒體對項目的進展非常關注,中國社會科學網(wǎng)、光明日報、人民網(wǎng)、中國讀書報、搜狐網(wǎng)、鳳凰網(wǎng)等知名媒體均對《龍泉司法檔案選編》出版等情況進行報道。

目前項目進展順利,但是也存在一定問題,包括專職研究人員工作崗位不穩(wěn)定,工作人員配備極為薄弱,必要的行政、事務性工作難以充分展開,項目的簡報工作不夠及時等。

二.研究成果情況

1. 包偉民主編:《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第一輯2冊,2012年8月出版。第一輯遴選了龍泉司法檔案中晚清時期的案例共28宗,涉及650余件文書。學界認為《選編》第一輯量雖不大,但具有極高的學術價值,樹立了全面系統(tǒng)整理地方文獻的新標桿,更是司法檔案整理的典范之作。

2. 包偉民主編:《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第二輯44冊,2014年9月出版。第二輯(1912-1927)逐年遴選1912至1927年民刑各類案例180宗,涉及文書1萬余件。在“完全混亂”型檔案文獻整理方面,實現(xiàn)了關鍵性的技術突破。更為研究北京政府時期法制變遷、基層司法實踐和地方社會提供了最為寶貴的一手資料。

3. 吳錚強:《信牌、差票制度研究》,《文史》,2014年第1輯。宋代以來,為了革除臨民事務中的弊端,朝廷與地方官員多次改革催勾事務的執(zhí)行體制,但擾民問題始終無法解決。元代通過信牌制度將政令直接傳達于當事人的信牌制度,要么在執(zhí)行過程中被擱置,要么異化為由鄉(xiāng)役執(zhí)牌代行。為了適應臨民事務執(zhí)行的實際狀況,經(jīng)明代的演化,到清代又發(fā)展出以票差人執(zhí)行臨民事務的差票制度。清代的信牌制度在保留元制的同時,也將信牌的使用擴展到派遣本衙吏役,同時又從信牌中分化出一種專門用于基層官府發(fā)遣差役的下行公文,即“差票”或“信票”。清代差票制度是對元代信牌制度的背離,也是制度向實際運作機制的回歸。

4. 吳錚強:《龍泉司法檔案所見晚清屢票不案現(xiàn)象研究》,《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1期。龍泉司法檔案晚清部分的一些案例顯示了一種可以稱為"屢票不案"的現(xiàn)象:縣官認為訴訟內(nèi)容存在虛飾或者有悖情理,本不愿準理,但在原告的反復催呈下勉強受理,并簽票傳訊;然而由于縣官在呈狀的批詞中明顯表達了消極態(tài)度,傳訊差役很容易將其視為非緊急的和有利可圖的,從而在傳訊過程中更加肆無忌憚地放縱延宕或舞弊勒索。屢票不案現(xiàn)象是由訴訟雙方的力量共同促成的:訴訟的一方有足夠的財力或相關社會關系反復催呈以維持不斷傳訊的局面,此謂"屢票";而另一方則有足夠的財力或社會關系賄賂差役拒絕到庭,此謂"不案"。通常情況下,這個過程會一直延續(xù)下去,直到一方無力支持為止,而這就在實際上宣告了一方的敗北和訴訟的終結。"屢票不案"現(xiàn)象可以視為清代訴訟和司法審判的一種模式。

5. 吳錚強:《龍泉司法檔案所見縣知事兼理審判程序及其意義》,《浙江社會科學》2014年07期。縣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一直是民國時期縣級層面上主要的司法審判方式”。一般來說,縣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一直是民國時期縣級層面上主要的司法審判方式”。一般來說,法史學界對這種“以縣的行政長官為主來從事縣級的司法審判工作”的縣知事兼理司法制度評價較低,甚至認為這是“一個在武人干政時代對司法審判制度進行肆意踐踏而產(chǎn)生的制度性怪胎”。這種評價以司法獨立為或司法現(xiàn)代化為主要標準,相對于晚清已經(jīng)啟動的審判廳制度,或者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提出的“法官獨立審判”的目標,民國時期的縣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似乎是一種歷史的倒退。然而,在縣知事兼理制度實施之前,中國絕大部分縣級司法審判從來沒有實行過晚清以來啟動的審判廳制度,更談不上是“法官獨立審判”的法院制度。

6. 傅俊:《龍泉民國司法檔案中的古青瓷仿制糾紛案》,《浙江檔案》 2013年第4期。清末民國時期龍泉地區(qū)有民間藝人研究仿制古青瓷。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制瓷人廖獻忠則因仿制古青瓷引起了一場訴訟,相關案卷留存于龍泉司法檔案。這些資料在記錄案件本身以外,也呈現(xiàn)了些許民國時期龍泉青瓷的發(fā)展情況,為我們了解當時龍泉青瓷工藝傳承實況提供了一份生動難得的資料。

7. 傅俊:《民國龍泉山產(chǎn)訴訟中的“履勘”》 《浙江檔案》 2013年第12期。在晚清民國時期,關于山林田土的糾紛一向是各地訴訟的主體,而位于浙南的龍泉縣屬多山地形,山產(chǎn)糾紛更為常見。山林產(chǎn)權一旦涉訟,大多需要實地踏勘。龍泉司法檔案保存了大量因山產(chǎn)涉訟的訴訟案卷,其中留存有豐富的履勘實踐記錄,向我們展示了種種相似而又不同的履勘細節(jié)。履勘雖是山產(chǎn)糾紛案中較為普遍的司法實踐,結論卻可能因實施主體和具體過程而有所不同,其成效亦受履勘本身以及案情其他相關因素的制約。而除此以外,透過龍泉司法檔案詳細的記錄,我們還能看到更多司法以外的豐富社會內(nèi)涵。

8. 傅。骸读⒆阍 別開新境——《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編后》,《書品》,2014年第3輯。出于學術研究的推動和國家文化發(fā)展的需要,檔案史料的整理與研究方興未艾,龍泉司法檔案整理與研究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全面展開,并已出版大型資料集《龍泉司法檔案選編》46冊。在選編整理之外,有必要要對編纂過程中的諸般考慮和總體構想略作交代,遂成《編后》。

9. 陳明華:《從私契到國法:民間寺廟產(chǎn)權習慣及其制度化(1722—1927)》《文史》,2014年第2輯。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廣泛分布於城鄉(xiāng)的寺廟在地方社會公共生活中發(fā)揮著重要的功能,而地方人士捐助的資產(chǎn)則是維系寺廟運作的關鍵之一。本文討論清代以來這些捐助而來的寺廟財產(chǎn)的權利是如何安排的,以及國家的相關態(tài)度。佛教戒律對寺廟產(chǎn)權結構有一種理想設計。而在現(xiàn)實中,施主往往通過與住持僧人私立契約對產(chǎn)權進行再界定.清政府除了強調(diào)寺廟財產(chǎn)歸寺廟并且不容轉移外,絕大多數(shù)時候并不介入其他層面的權利界定,而是默認民間習慣.不過在清末新政之後,官方態(tài)度發(fā)生轉變,國家開始主動構建寺廟的產(chǎn)權體系,并且在民初初步完成了寺廟產(chǎn)權的制度化。

10. 陳明華:《民國龍泉司法檔案中的“吏警夜宿”敘事》, 《浙江檔案》 2013年第11期。本文主要分析龍泉司法檔案中“吏警夜宿”敘事的由來及其所發(fā)揮的功能?剞q雙方經(jīng)常在狀紙中控訴調(diào)查案件的吏警在對方家中住宿吃飯之事,這些敘述似乎印證了胥吏向來的不良形象。但是經(jīng)過仔細分析,問題并不是胥吏道德敗壞如此簡單。這種敘述往往作為一種訴訟策略,以扭轉己方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不利地位。不過,審判官員并不會輕易就范,除非有其他因素的配合。

11. 張。骸睹駠鴻z察官的刑事和解及當代啟示——以浙江龍泉司法檔案為例》,《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3年第19卷第5期。晚清以還,西法引入加劇了法律現(xiàn)代化與法律傳統(tǒng)之間的緊張關系。國家法已經(jīng)廢除的刑事和解在民國基層司法中依舊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龍泉司法檔案中反映出的刑事和解主要集中在檢察官起訴階段,而檢察官刑事和解分為檢察官主持調(diào)解和官批民調(diào)兩種模式。它對當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和建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以西方法律制度作為背景資源,堅持本土法律發(fā)展的自主性,實現(xiàn)傳統(tǒng)文化的革新,是一種現(xiàn)實的選擇,也是一種學術擔當。

12. 胡銘、張。骸掇D型與承續(xù):民國時期的刑事和解——基于龍泉司法檔案(1929——1949)的考察》,《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4年第1期。清末民國時期,西法輸入,盡管國家法層面確立了國家追訴主義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刑事和解依然占據(jù)相當大的比重。龍泉司法檔案作為近期新發(fā)現(xiàn)的目前所知民國時期保存最完整、數(shù)量最大的地方司法檔案,為我們提供了極佳的樣本來檢視當時的司法實踐。民國時期的刑事和解反映了這一時期司法運作的特有邏輯,體現(xiàn)出法律表達與實踐的分離,承載著新設司法機關乃至整個社會的轉型。審視這批珍貴的司法檔案及其呈現(xiàn)出的刑事和解實踐機理,對于當下正處于轉型期的我國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現(xiàn)實意義,更提醒我們刑事司法改革的路徑選擇應重視本土經(jīng)驗的歸納,并建構適合于本土的刑事訴訟制度。

13. 張。骸缎淌滤痉ㄞD型與國家治理模式變遷——百年來浙江龍泉為中心的表達》,2014年9月。中國法學會舉辦的第九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主題征文二等獎?h域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本單位。國家對基層社會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變遷也深刻地影響了基層法院的刑事司法運作。以龍泉市晚清民國起至今百余年的刑事案件審判變遷為樣本分析晚清民國時期、建國初期、改革開放至今三個階段刑事司法場域中國家與社會之間此消彼長的關系,以期考察近代以來基層刑事司法的變遷邏輯與發(fā)展規(guī)律。對基層刑事司法治理模式的歷史梳理,為現(xiàn)代意義上刑事司法的國家治理與社會治理提供了經(jīng)驗。

14. 張。骸睹駠鴷r期國共兩黨民事調(diào)解的比較研究——國家權力下沉背景下的鄉(xiāng)村治理與社會動員》,《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5年第1期。民國時期是我國民事調(diào)解成文化、制度化的重要階段。隨著國家權力的下沉,新型國家政權和意識形態(tài)對民事調(diào)解實踐也產(chǎn)生了巨大的影響。南京國民政府與陜甘寧邊區(qū)民事調(diào)解存在諸多差異。由兩者的對比中我們可以洞見陜甘寧邊區(qū)通過調(diào)解采取的種種抗戰(zhàn)動員技術和治理手段。這使國家權力真正實現(xiàn)了現(xiàn)代意義上的鄉(xiāng)村治理?箲(zhàn)時期國共兩黨民事調(diào)解的比較研究對我們思考中國近代法治變革有重要的啟發(fā)意義。

15. 杜正貞:《晚清民國庭審中的女性——以龍泉司法檔案供詞、筆錄為中心的研究》,《文史哲》,2014年第3期!度舜髲陀罂Y料 近代史》2014年第8期全文轉載。訴訟檔案中女性當事人的供詞和筆錄,記錄了她們在公堂法庭之上的言詞。這些檔案的意義首先在于,它們說明女性自己站在了公堂法庭之上,直接面對知縣、法官以及對方,并發(fā)聲說話。但這并不意味著供詞和筆錄,如實記錄了女性當事人真實的語言和訴求。一方面,這些文字在記錄過程中不免有記錄者的選擇、修飾、隱晦甚至篡改。另一方面,盡管男女平等是民國法律和訴訟程序改革的原則之一,但更加專業(yè)化的司法程序、法律語言,使男權以微妙的形式繼續(xù)潛藏于訴訟過程中,由此導致女性在法庭上可能處于另一種強勢話語的威脅之下,而無法表達和堅持自己的訴求。

16. 杜正貞:《從訴訟檔案回到契約活動的現(xiàn)場——以晚清民初的龍泉司法檔案為例》,《浙江社會科學》,2014年第1期。近年來,中外學者對中國傳統(tǒng)時期契約的探討,已經(jīng)獲得了一些極具洞察力的觀點。除了前述日本學者寺田浩明關于 “約”的性質的論點之外,孔邁隆(Myron Cohen)還提醒我們在中國契約研究中,應該區(qū)分“社會的”和“法律的”面相,他精確地指出,傳統(tǒng)契約“與其說是法律性質的,不如說是社會性的”。

17. 杜正貞:《民國時期的族規(guī)與國法——龍泉司法檔案中的季氏修譜案研究》,《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1期。 1930年頒定的民法親屬繼承兩編,不涉及對宗族和族規(guī)的明確定義,而且不再采用宗祧繼承,使宗族面臨新的挑戰(zhàn)。新發(fā)現(xiàn)的龍泉司法檔案中,圍繞本地大族季氏修譜前后所發(fā)生的訴訟檔案,在當時具體的族內(nèi)糾紛和司法訴訟中,展現(xiàn)了宗族在近代社會、法律演變背景下的主動調(diào)適和轉變。宗族沒有跟隨新民法放棄宗祧繼承,而是一方面積極調(diào)整族規(guī)譜例,限制、規(guī)范立嗣行為;另一方面,求助于評議會這種新形式,力圖用民主評議等程序,賦予族規(guī)譜例新的合法性。“民主”替代“宗法”成為另一種權力和意義的語言,成為國家與宗族規(guī)譜例與國法在尋求新的合法性時的共同選擇。

18. 杜正貞 王云婷:《民國的招贅婚書與招贅婚訴訟——以龍泉司法檔案為中心的研究》,《政法論壇》,2014年第3期。招贅婚在傳統(tǒng)時代為禮法所諱言,明清律例中的相關內(nèi)容僅有寥寥數(shù)語。清末法律改革取消了招贅婚的概念。北洋時期的大理院則通過解釋例和判決例,使招贅婚中相關權利義務的法律解釋走向完備。在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中,受男女平等等理念的指導,招贅婚被視同普通婚姻,民間招贅婚中的特殊權利和義務關系,仍然以婚書契約做約定。龍泉司法檔案中有大約69起涉及招贅婚的訴訟案件,時間跨度幾乎涵蓋了整個民國時期,其中更保留有11件作為證據(jù)而呈遞的招贅婚書。這些婚書和訴訟檔案顯示,雖然法律歷經(jīng)變革,民間招贅婚的形式和內(nèi)容卻幾乎沒有改變;闀憩F(xiàn)出來的這種“穩(wěn)定性”,反映了現(xiàn)實社會中的民事關系。面對婚書契約與法律之間的矛盾,地方司法機關針對不同的情況靈活處理,國民政府也通過判例和司法解釋補充和修正法律,以回應社會實際的法律需求。

19. 杜正貞:《宋代以來寡婦立嗣權問題的再研究——基于法典、判牘和檔案等史料的反思》,《文史》,2014年第2輯。在法律史的研究中,研究者面對不同類型史料,應該首先考慮史料本身的特性和形成過程,而不是將所有史料都用作判斷某種權利之有無和升降的證據(jù)。宋代“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的法律,在明初一變?yōu)椤皨D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辈粌H寡婦從亡夫財產(chǎn)的繼承人,變成了嗣子財產(chǎn)的托管人,寡婦在立嗣上的自主權也被宗族所侵占。立嗣從家庭事務,轉變?yōu)樽谧迨聞。明中期以后,國家又通過條例,限制宗族的權力。這一法律變遷的過程,不僅是宋以來士大夫倡導的宗族大發(fā)展的產(chǎn)物,同樣也需要在戶籍賦役制度變化的脈絡中理解。士大夫的宗法理想與國家意志、社會現(xiàn)實之間的矛盾與融合,既體現(xiàn)在法律的變化上,也體現(xiàn)在官員的判牘、族規(guī)的修訂和民眾的訴訟行動中。判牘不僅是官員司法實踐的記錄,更反映了士大夫觀念的改變及復雜性,而族譜和訴訟檔案則記錄了,法律在現(xiàn)實的糾紛和訴訟中,被不同的主體不斷利用和詮釋的實際狀態(tài)。

20. 張凱:《民初龍泉縣學警糾紛與司法裁斷》,《浙江檔案》2013年第5期。以民初龍泉西鄉(xiāng)警察分所與八都養(yǎng)正學校的糾紛為中心,考察民初基層官治與自治模式下,司法裁斷與階層變動的某種關聯(lián)性。在民初動蕩的社會格局下,縣知事倚仗警政維持地方、實施政令,傾向以和為貴,壓制商、學兩界。以縣鄉(xiāng)議會為依托的教育會與商會相互聯(lián)合,雙管齊下:一面自下而上,連番控訴,將沖突的規(guī)模由西鄉(xiāng)拓展至龍泉縣,由養(yǎng)正學堂與警察分所擴大為龍泉縣商學兩界與龍泉縣警察所的矛盾;一面聯(lián)合申訴,走上層路線,獲取浙江行政公署的支持,扭轉龍泉縣審檢所的裁斷結果。 

課題組供稿                        

(責編:李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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