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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山東大學教授,專著“中西中古稅制比較研究”入選2015年度《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
一定的賦稅行為是在某種思想指導(dǎo)之下的,這種思想經(jīng)過實踐、修正和調(diào)適,便逐漸外化為理論,成為實踐活動所遵循的基本依據(jù),西方學者稱之為賦稅理論。這種理論有層次之分,其中,經(jīng)過累世傳承而貫穿整個社會,并反映這個社會賦稅制度基本特征和基本精神的那個層次,被稱之為賦稅基本理論。
在歐洲中古社會,納稅人與教會學者對賦稅問題進行了大量討論。中古初期,日耳曼各族民主意識強烈,國王和他的咨詢機構(gòu)必須思考征稅的可能性問題。后來隨著貴族會議的形成和議會政治的確立,賦稅問題被納入會議討論并逐步推向深入。這種討論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實踐層面,主要是納稅人基于切身利益與國王的論爭;二是學術(shù)或理論層面,主要是教會學者的思考和著錄。討論過程中提出了“共同利益”等概念,并形成了相應(yīng)理論。19、20世紀,近現(xiàn)代學者對中古稅制及其理論進行了深入探討,研究了賦稅授予、冤情改正、共同同意等問題。在此基礎(chǔ)上,英國學者最終提出了以這些概念為核心的“賦稅理論”,建構(gòu)了自己的分析框架和理論體系。
但是,賦稅理論是一個蘊含多個層次的理論系統(tǒng),西方學者并沒有將這個系統(tǒng)的層次表達出來。層次未清,就難免邏輯錯位。我們所以提出賦稅基本理論的概念,意在突破西方學者的理論局限,以助于研究的深入。
西方中古賦稅基本理論植根于古典傳統(tǒng)、基督教文化和日耳曼習俗,后經(jīng)梳理概括,形成了思路明晰、邏輯嚴謹?shù)娜齻組成部分,即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三個部分都包含“共同”一詞,反映了個體之間的分立或并立關(guān)系。一位伯爵是一個個體,一位主教、一個城市、一個修院都是一個個體,一位國王也是一個個體,所謂“共同”,是指國王的要求代表了各個體而不只是國王一己、幾人或少數(shù)人的利益。而分立或并立又意味著國王和教俗封建主之間存在某種平等理念,這是歐洲大陸與英國封建主中流行的宗主思想的必然反映。在這些封建主看來,國王是他們的宗主,是“平等者中的第一人”,與他們處于同等地位。受這一理論制約,稅權(quán)大體由某一權(quán)力集體或組織來執(zhí)掌。國王可以參加某一集體的制稅,卻一般不可獨立行事。而征稅能否進行、怎樣進行,也一般遵從這些集體的決議。這樣,國王要征稅,首先要征求納稅人或納稅人代表的意見。對于國王的要求,這些組織的成員可以同意,也可以更改和否定,這就使納稅變成一種權(quán)利。通過這種權(quán)利,納稅人可以獲得某種補償,并進而參與法律擬制,通過代表制度參加國家管理。這里存在一定的民主意蘊,且形成了不同形式或范圍的表現(xiàn)和表達:在征收方式上,形成了貴族集體協(xié)商和議會協(xié)商等不同范圍的協(xié)商;在表決方式上,形成了貴族集體同意和議會同意等不同范圍的同意。而既然是一種理論,就必須得到當事諸方的認同,這主要表現(xiàn)為征納兩方都依靠這一理論為自己的要求或意見進行辯護。國王征稅通常須說明他代表了全國的共同利益和需要。對于納稅人或納稅人代表組成的組織而言,也同樣以此為尺度衡量國王的要求是否代表全國或民眾的共同利益,即使難以得出相反的結(jié)論,他們也不時以是否需要為理由表達否定意見。這就使同意或共同同意成為征稅活動的王牌。同意,征稅要求和計劃便可以得到實施,否則賦稅就難以征收,軍隊就難以集結(jié)。在這種理論的控制下,稅款通常用于戰(zhàn)爭支出,一般不及王室消費,也不及官員薪俸。
與歐洲不同,在中國中古觀念中,納稅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情。這決定了中國中古社會不會提出西方那樣的問題,形成西方那樣的賦稅基本理論。中古社會的這種狀況深深影響甚至制約著中國歷代學術(shù)的發(fā)展,致使歷代史家、經(jīng)濟史家或食貨論者“集體無意識”,想不到去研究賦稅基本理論問題。而由于傳統(tǒng)學術(shù)視野狹窄、方法單一,歷史觀察熟視無睹、視而不見,賦稅基本理論問題也就必然成為學術(shù)的“盲點”。
那么,中國中古歷代王朝的征稅活動依據(jù)怎樣的賦稅基本理論呢?相關(guān)信息早在《尚書》所反映的遠古社會已露端倪。后來《詩·小雅·北山》對此進行了概括,并進而形成了宗法君主論、家天下和王土王臣說,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正是這一理論的集中表述。這一理論構(gòu)成了中國中古社會賦稅征收的基本依據(jù)。
賦稅基本理論一經(jīng)形成,便開始了政治家、思想家、理論家和學者競相引用、轉(zhuǎn)述和復(fù)制的漫長過程!豆茏印ぽp重篇》云:“予之在君,奪之在君,貧之在君,富之在君”。管子作為一代名相,無疑接受了去戰(zhàn)國時代不久的西周宗法君主制、家天下理論。在這種理論的支配下,他顯然將國家視為君之私產(chǎn)。因此在他看來,“予、奪、富、貧”之權(quán)也就由君主獨享。秦漢以降,每個朝代幾乎都有類似的轉(zhuǎn)述或引申。韓非子說,“邦者,人君之輜重也”;荀悅說“天下之財歸之陛下”;陸贄說“夫以土地,王者之所有”;曾肇說:“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陳亮言:“兵皆天子之兵,財皆天子之財,官皆天子之官,民皆天子之民”。這些言論顯然表達了與管子相同或相近的觀點。有些文獻則是這一理論的重復(fù),《左傳》“封略之內(nèi),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史記》“六合之內(nèi),皇帝之土,人跡所至,無不臣者”、《白虎通義》“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海內(nèi)之眾,已盡得使之”等即是這方面的顯例。概覽中國學術(shù)史,文獻所及幾乎都是對這一理論的引用和轉(zhuǎn)述,偶有質(zhì)疑和批評,也都為前者的聲浪所湮沒或覆蓋。而像中古歐洲那樣,納稅人和教會學者針對征稅問題展開征納雙方或多方討論的場景在這里則不會發(fā)生。因此,葉適、黃宗羲等人的批評在悠久的中古社會也就成為鳳毛麟角了。
如果說在西方中古社會中,納稅人和教會學者是直面賦稅制度,討論或爭辯賦稅基本理論及其相關(guān)問題,那么在中國,引用和轉(zhuǎn)述的對象則不是賦稅制度,涉及的問題也不是賦稅問題。而政治和文化精英在引用和轉(zhuǎn)述過程中對征稅功能的淡漠以及納稅人在這一過程中的缺位,使中國中古賦稅基本理論形成了迥異于西方的特點。對于賦稅基本理論而言,引用和轉(zhuǎn)述要較是否意識到它與賦稅征納的聯(lián)系更為關(guān)鍵,因為這不僅意味著承認和強化它的理論意義和地位,也必然推動它在民間的普及和認同。而是否意識到它與賦稅征納的關(guān)系,則并不影響它的客觀存在和對賦稅征收的控制力量。
作為征納兩方,皇帝和臣民對這一理論都有高度認同。在皇帝看來,天下或國家是他的家產(chǎn),向臣民征稅天經(jīng)地義;在臣民看來,“衣服飲食悉自于皇恩”,將部分收入上繳理所當然。正因為如此,所謂“予、奪、富、貧”之權(quán)也就必然由君主獨享,舉凡制稅、用稅和審計等一應(yīng)活動,無不歸皇帝控制和決斷。稅務(wù)具體工作可交財政部門負責,但重要問題必須申聞于皇帝,由皇帝最后決定。在賦稅管理上,雖有帝室財政與國家財政的分理模式,實踐中卻不具制度性意義。無論是王室財政接濟國家財政,還是國家財政配給帝室財政,性質(zhì)都無不同,都反映了皇帝的同一心態(tài),這就是由基本理論衍生而來的天下財富悉歸皇帝的觀念。
賦稅基本理論不僅對賦稅制度的各個方面如稅收形態(tài)、征收方式、用稅特征、稅收結(jié)構(gòu)的質(zhì)量與演變產(chǎn)生了有力制約,對政治體制和社會文化也產(chǎn)生了深遠影響。正是賦稅基本理論與其他因素的綜合作用,使中西中古歷史走出了不同的發(fā)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