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網絡社會是信息社會的高級發(fā)展階段,多元社會主體借助信息網絡技術聯結成一個復雜巨系統(tǒng)。網絡社會治理是互聯網時代國家治理的有機組成部分。已有的網絡社會治理理論主要討論治理主體多元、主體間平等賦權、靈活溝通與協(xié)同等內容,但是各國實踐表明,多主體平等參與的社會治理并不真正存在,過度強調治理主體間的平等會導致公共決策效率低下、政策實施能力不強等問題。本文認為,提高社會問題解決的質量與效率是網絡社會治理的目標,網絡社會治理應當以政府所代表的國家為中心,同時應當發(fā)展新的工具與策略提升政府與非政府部門之間在政策規(guī)劃與實施過程中的協(xié)同與合作,從而有效發(fā)揮非政府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為此,本文討論了網絡社會治理的目標、對象與主體結構,并提出了由政府主導的多主體協(xié)同合作的網絡社會治理結構模型。
【關鍵詞】網絡社會 社會治理 網絡治理 互聯網治理 治理結構
【中圖分類號】D66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07.006
【作者簡介】王芳,南開大學商學院網絡社會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信息資源管理系教授、博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民信息計劃(IFAP)專家,中國信息經濟學會常務理事,中國信息協(xié)會電子政務專業(yè)委員會主任。研究方向為知識發(fā)現與情感挖掘、電子政務與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情報學基礎理論。主要著作有《陽光下的政府——政府信息行為的路徑與激勵》《體驗網絡》《數字檔案館學(21世紀檔案學系列教材)》等。
隨著技術的突破性創(chuàng)新和生產力的革命性發(fā)展,人類社會歷經農業(yè)社會、工業(yè)社會,進入了后工業(yè)社會與信息社會。網絡社會是信息社會的高級發(fā)展階段,是由互聯網聯系起來的跨越國界的復雜巨系統(tǒng)。網絡社會以“互聯、開放、移動、共享”為特征,通過即時通信、Web2.0、在線社區(qū)、在線交易、在線金融、移動服務等方式,實現資金、信息、觀點、情感、知識、創(chuàng)意的迅速動員、流動、交換和聚集。Castells認為,網絡社會的內涵已經遠遠超越了互聯網,成為政府、企業(yè)、協(xié)會、非政府組織與個體公民共同構成的網絡①。在這個復雜網絡中,一方面,國家形態(tài)及其利益目標依舊穩(wěn)定;另一方面,各類組織以及個體之間的社會、經濟、政治與文化關系不斷動態(tài)演化,在極大釋放信息網絡技術生產力的同時,也出現了諸如網絡犯罪、網絡倫理失范、網絡集群與輿論場失序、數字不平等、價值觀競爭等新的社會現象與問題,原來與工業(yè)社會相適應的治理模式逐漸顯得力不從心。信息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和社會結構網絡化的深化對社會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探索與網絡社會相適應的新型社會治理結構、治理方式、治理機制與治理技術顯得非常必要和緊迫。
網絡社會治理的理論基礎
社會是一個復雜、動態(tài)、多樣化的巨系統(tǒng),是共同生活的個體、組織或國家通過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等關系聯系起來的集合,包括家庭關系、宗族關系、社區(qū)(群)關系、契約關系、交易關系、服務關系、競爭關系、文化關系、階層關系、統(tǒng)治關系、國際關系,等等。從狹義上講,一般將社會與市場相區(qū)別,以價格機制與競爭機制為核心的商品交換關系構成了市場,而公共領域、個人與第三部門則構成了社會。社會治理是社會中制定決策、分配資源、確立社會方向的制度體系②。Kooiman認為治理是所有社會、政治與行政主體有目的地指導(guide)、掌舵(steer)、控制或管理社會部門或部分的活動③。其中,掌舵不僅指施加目標導向的影響,而且更意味著把系統(tǒng)從一個狀態(tài)帶向另一個狀態(tài)④。在進行政策制定與公共事務決策的社會治理過程中,主要從事商品生產的企業(yè)、主要提供社會服務與監(jiān)督的個人與社會組織以及主要承擔監(jiān)管與服務職能的政府,各自獨立并且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圍繞各社會主體的邊界與應當承擔的社會職責,產生了一系列社會治理理論。這些理論根據社會治理主體的變化與相互關系,將社會治理模式劃分為單極治理(Unicentric)、二元治理、多中心治理與網絡化治理。其中,單極治理是指由政府一極主導、強調統(tǒng)治與控制的治理模式。這種治理模式在現代社會是比較少見的。
二元治理指在政府與市場或個人(社會組織)交換過程中形成的國家—社會兩極治理結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是社會治理的核心問題。西方政治社會學中的國家與社會關系(The State-Society Relations)理論認為,與二元對立的國家和社會相對應的兩個極端是“國家中心型社會”(state-centered society)與“社會中心型國家”(society-centered state)。前者單純強調國家對社會的安全保障、利益整合和福利供給,后者片面強調社會與國家的分離與對立,倡導社會的自主和自治⑤。處于二者之間的自由主義既承認政府作用,又相信社會力量,從個人權利的目的性與公共權力的工具性出發(fā),主張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制約與監(jiān)督⑥。在國家與社會二元分析框架下,權力在政府和社會之間的分配被簡單歸納為四種模式:強國家—弱社會、強社會—弱國家、強國家—強社會和弱國家—弱社會⑦。亞當·斯密主張政府只是市場經濟的守夜人,為弱國家—強社會的治理模式提供了注腳。馬燕敏認為,我國市場經濟時期的現代化社會是強國家—強社會模式,計劃經濟時期是強國家—弱社會模式,而中國傳統(tǒng)的宗法社會則屬于弱國家—弱社會模式⑧。
然而,國家與社會之間并非只有對立關系。Bell與Hindmoorm認為在國家中心與社會中心之間或者在政府與治理之間二選一是錯誤的,以國家為中心的治理也強調國家與社會之間的聯系⑨。徐祖瀾認為,我國明清時期鄉(xiāng)紳與國家權力之間存在共生關系。鄉(xiāng)紳作為一種非正式權力,與正式的官僚權力相互補充、合作與制約,在縣級以下的鄉(xiāng)村社會治理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⑩。王先明認為:“在中國傳統(tǒng)權力體系中,不存在社會獨立于國家,并獲得不受國家干預的自主權利的觀念和理論!
無論是單極治理模式還是兩極治理模式,都存在種種弊端和不穩(wěn)定性 。以奧斯特羅姆為代表的學者提出反對管理主義范式中內含的政府單極中心論,提出通過自治組織管理公共物品的途徑 ,主張政府是各參與者中“同輩的長者”,主要承擔建立共同行為準則及確定大方向的任務,但是不具備絕對的最高權威 。這種思路是美國民主治理思想的延伸,早期的公民參與理論認為:“公民參與是一種公民權力的運用,是一種權力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經濟等活動中無法掌握權力的民眾,其意見在未來能有計劃地被列入考慮! Bená ek也認為,在全球化的后工業(yè)社會中,除公司與企業(yè)、國家與政府兩極之外,還需要將個人的作用、道德、團結與正義納入社會治理,將公民與社會組織引進社會政治體制之中,并認為這種基于社會目標的三極治理結構才是平衡的 。支持多中心(Multicentric)治理模式的學者認為,這種自發(fā)形成的多中心式治理結構可以通過市場的力量最大程度地遏制集體行動中的機會主義 。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大眾社會(Mass society)轉型為網絡社會(Network society),呈現出個體互聯、異質、單元間高度關聯、低密度、多元社群、橫向結構以及媒介交流等特征 。網絡社會不僅改變了公共話語和意見形成的本質,而且也改變了決策制定、政策發(fā)展與實施的形式和內容 。二元或多中心治理模式已經難以適應網絡社會治理的需要,學者們開始探索多極(Pluricentric)或網絡治理模式 。網絡治理更適應網絡社會多元、去中心、互聯的特點,在各個層次上向著更交互、更自反以及更善于溝通的掌舵與協(xié)同治理轉型,并且參與主體間的相互依存關系也得到了加強。網絡治理的一個典型案例是美國加州水供應政策的制定。1999年,在美國薩克拉門托水論壇上,一群存有爭議、相互獨立的利益相關者,包括環(huán)保組織、企業(yè)、地方政府與農業(yè)部門,經過五年時間的對話,就在加利福尼亞半沙漠地帶對有限水資源供應進行管理的策略與程序達成共識,對話的結果是互惠、關系、學習與創(chuàng)造,合作規(guī)劃最終實現了系統(tǒng)的適應性。
比多中心治理模式更為激進的是,一些網絡治理模式的倡導者認為應由公民、企業(yè)、非營利組織共同承擔治理責任,并享有平等地位,極端的觀點甚至主張有時可以不需要政府權威,實現無政府治理。但是,Bell與Hindmoorm對此持相反觀點,他們認為政府被邊緣化而由非政府部門追求共同價值的政策目標的實例是非常少見的,由政府以及一系列公共機構構成的國家在治理過程中仍然應該占據中心地位,國家不僅要通過增強自身的制度與立法能力來提高治理能力,而且還要密切與非國家主體的聯系。其他大部分觀點主張基于共同掌舵(co-steering)與網絡邏輯的社會協(xié)調機制,認為政府有責任指引和協(xié)調治理主體間的協(xié)商、交流、信任乃至團結。除了關注治理主體及其關系之外,被看作網絡治理政策解決方案的善治模式還強調賦權與創(chuàng)新潛力,以應對全球網絡社會的風險與政策制定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其政治議題包括反恐、金融危機、毒品、就業(yè)政策、健康、教育等。Bang與Esmark認為,在全球化進程中,善治的靈活、溝通與網絡化模式及社會轉型密不可分,將政策—政治模型的重點從民主治理轉向善治,也就是將在一致決策中相互沖突的需求轉向旨在為人類謀福利的網絡社會政策價值的實現。
綜上所述,可以將西方網絡社會治理理論的主要內容歸納為:治理主體多元、主體間平等賦權、靈活溝通與協(xié)同、問題導向、機制創(chuàng)新五個方面。這五個方面適應網絡社會的結構,強調決策機制的網絡化與協(xié)同性,但是過度強調治理主體間的平等關系也可能導致決策效率低下、政策實施能力不強等問題。本文認同Bell與Hindmoorm的觀點,認為網絡社會的治理仍然應當以國家為中心,但是應當借助互聯網加強政府與非政府部門之間在政策規(guī)劃與實施中的合作。網絡社會治理不僅應當關注治理結構的網絡化,也應關注社會問題的隱蔽性、復雜性、關聯性與動態(tài)性,將問題解決的質量與效率作為治理的導向。為此,本文擬采用筆者提出的國家治理理論模型作為基本的分析框架。在這一模型中,治理環(huán)境、治理主體、治理對象、治理目標、治理策略、治理技術與治理效果七個相互影響的要素共同構成了國家治理系統(tǒng)。由于網絡社會治理是現代國家治理的子系統(tǒng),包含國家治理的所有要素,因此該模型基本適用于網絡社會治理的分析。但是,由于治理環(huán)境與效果評價所涉問題廣泛,而治理技術在實踐應用中發(fā)展迅速,這兩方面均需要專門撰文探討,因此本文不做具體分析。另外考慮到網絡社會治理主體間關系的復雜性,增加了對網絡社會治理結構的分析。綜上,本文主要分析網絡社會治理的目標、對象、主體及其結構三個方面。
網絡社會治理的目標
作為一種規(guī)范性的社會活動,社會治理旨在實現以特定價值觀為基礎的社會目標,F代社會基本的價值追求包括社會絕大多數成員的平等權利與福祉、基本的倫理道德規(guī)范、主權國家的獨立與發(fā)展等。為此,本文將網絡社會治理的目標概括為安全、自由、秩序、平等、公正與創(chuàng)新六個方面,與傳統(tǒng)社會的治理目標并沒有實質性區(qū)別,但是其實現卻面臨著新的挑戰(zhàn)。
網絡技術的快速發(fā)展使社會面臨新的安全風險。網絡社會的安全目標包括網絡空間的國家主權安全、信息安全、意識形態(tài)安全、文化安全、財產安全,等等。其中,信息安全對其他目標具有基礎性影響,如虛假信息、黑客入侵、個人隱私信息與國家及商業(yè)秘密信息的泄露會帶來各種安全問題。除此之外,互聯網信息流動的無國界性也使得特定國家的意識形態(tài)面臨安全風險,如價值觀滲透、輿論場操控等。另外,網絡信息傳播對于語言的解構與重構作用明顯,甚至影響到傳統(tǒng)文化的傳承與變遷。安全是國家與社會治理的基本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完善法律法規(guī)與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網絡安全技術,有效保障互聯網內容與技術兩個方面的安全。
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公民自由包括政治、宗教、人身、經濟、文化等方面。技術進步使得人類不斷突破自身體力與腦力局限,從而獲得更大的自由;ヂ摼W自誕生之日起就是一個信息自由流動的虛擬空間,網絡身份的匿名性與隱蔽性更是使個人自由達到了最大限度。事實證明,不受約束的自由會帶來許多社會問題,如網絡欺詐、網絡暴力、黑客入侵、語言粗俗極端等。在網絡空間中,一部分人對自由權利的濫用損害了其他人享受互聯網帶來的人類文明與進步成果的權利。如何在公民的信息自由權利與互聯網的健康發(fā)展之間保持平衡,成為網絡社會治理的重要議題。經過一段時期的探索,一些國家采取了網絡實名注冊制度,另一些國家則加大了法律懲處力度。
秩序是社會正常運轉的基本前提。受互聯網的快速動員能力、自媒體傳播、行為主體隱蔽、網上網下行為相互激發(fā)與轉化等因素的影響,網絡社會的秩序不時受到網絡謠言、網絡集群、網絡暴力、情緒極化等問題的干擾,有時甚至引發(fā)線下的無序行為與群體性恐慌。比如2011年日本福島核泄露事件發(fā)生之后,受網絡傳言的影響,我國發(fā)生了大范圍的“搶鹽風波”,社會恐慌情緒的波及面之廣遠遠超出預期?梢,社會秩序與極端的個體自由之間存在矛盾。為了維護網絡社會的秩序,需要公民讓渡部分個人自由權利。網絡社會治理的目標之一就是選擇適當的治理策略,在最大限度地保證公民信息自由的前提下維護網絡社會的穩(wěn)定有序。
社會平等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征與價值取向。具體來說,指的是社會成員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處于同等地位,享有同等權利,涉及教育平等、公共文化與信息服務均等、收入分配合理、數字化平等等內容。從理論上講,成熟的網絡社會比傳統(tǒng)的官僚科層體制更加平等,絕大部分社會成員可以平等接入互聯網。但是從信息的獲取、傳播、理解與利用能力來看,社會的網絡結構卻并非是均勻的,而是具有明顯的中心性。相比于中心結點,處于邊緣的結點由于先天稟賦或后天教育的不足,在信息獲取與利用方面處于劣勢,這導致他們在機會與社會資源分配上的劣勢。可以說,網絡社會的平等更多地取決于社會網絡中邊緣結點獲取信息的能力與質量。為實現網絡社會的平等,需要推進社會成員在接入基礎性、公共性信息資源方面的機會均等,普及信息素養(yǎng)教育,提升義務教育水平,盡最大可能縮小社會成員在信息獲取與利用能力上的差距。
社會公正是現代社會追求的首要價值。具體來說,包括實質公正與程序公正,涉及成員基本權利的保證、機會平等、社會分配以及再分配的公正等。其中,程序公正是實質公正的必要條件。在網絡社會,一方面,信息公開與決策過程的透明促進了政策制定與公共事務決策的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受社會網絡信息獲取與利用能力分配不均勻的制約,機會平等與社會分配公正也面臨新的挑戰(zhàn),數字鴻溝依然存在。網絡社會治理一方面要加大公共行政與政策制定中的信息公開與社會監(jiān)督力度,促進社會的程序公正;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公共領域信息、教育與文化資源的建設與均等服務,通過信息的公平利用提升社會的實質公正。
創(chuàng)新與創(chuàng)造是網絡社會治理的高級目標。信息網絡技術在信息處理、傳播、利用方面的巨大優(yōu)勢極大地釋放了人類的創(chuàng)新與創(chuàng)造能力,開放、共享、互聯、移動的互聯網技術催生了WEB2.0、云計算、大數據、智慧眾籌、智能制造、個性化定制、電子商務、OFO等新的思維、生產制造、研發(fā)與商業(yè)模式。但是,基于互聯網的分布式創(chuàng)新模式也面臨著版權保護困難、創(chuàng)新規(guī)模較小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需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創(chuàng)新政策體系、借助信息技術予以規(guī)制、引導與協(xié)調。
網絡社會治理的對象與策略
從宏觀上講,社會治理的對象是社會系統(tǒng)或其子系統(tǒng),主要由社會行為主體、社會活動、社會問題與社會關系等構成。其中,社會行為主體有社會組織、社區(qū)、家庭與個人;社會活動包括社交、集群、結社、志愿等活動;社會問題主要有犯罪、倫理失范、文化沖突、信息不平等,等等;而社會關系則包括社會階層的分化、流動、融合以及家庭與社群的演變等。在網絡社會,社會系統(tǒng)出現新的變化,使得社會治理的對象也有所變化。
社會行為主體治理。網絡社會的行為主體具體可以劃分為:企業(yè),包括互聯網企業(yè),如BAT(百度、阿里巴巴、騰訊)、網絡銀行、網絡媒體以及傳統(tǒng)企業(yè);借助于互聯網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及團體,如志愿者、慈善團體、基金會、宗教組織等;各類在線社區(qū),如博客、微博、微信圈群、BBS等;利用自媒體進行信息交流與傳播的個人;政府機構,主要指利用網站、微博、微信等互聯網平臺行使職能的政府機構。
關于政府對其他社會行為主體的治理,Bell與Hindmoorm劃分了五種模式:官僚或自上而下的模式、勸說模式、市場模式、社區(qū)參與模式與聯合或網絡治理模式。其中,聯合(associative)或網絡治理模式指國家與公司、私營協(xié)會、利益團體一起發(fā)展并實施政策,政府通過公共政策內容來換取公共支持、信息采集以及政策實施過程中的直接協(xié)助。從中國的實踐來看,上述五種模式均有應用,近年來政府對社區(qū)參與及網絡治理模式的運用不斷增多。本文認為,就當前的網絡社會治理而言,針對各類行為主體的治理手段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及時制定法律,依法約束各主體行為;二是建立政府監(jiān)管機構,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管各主體的行為,使之合規(guī)、有序開展活動;三是在政府與各行為主體之間建立有效的溝通合作機制,提高政策制定與執(zhí)行的質量與有效性,并取得互惠與相互學習的效果。
社會活動治理。在網絡社會中,各行為主體的社會活動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經濟活動,如企業(yè)的營銷或廣告活動;政治活動,如政治組織、團體或個人的招募、選舉、集會、宣傳或觀點傳播活動;文化活動,如社會組織、在線社區(qū)或個人以互聯網為平臺進行的文化集會或傳播活動;社會活動,如社會組織、在線社區(qū)或個人借助互聯網進行的輿論監(jiān)督、志愿服務、慈善捐贈、行為規(guī)約等活動;信息活動,除上述各類活動所包含的信息活動之外,還包括組織、在線社區(qū)或個人出于興趣或學習目的所從事的信息獲取、發(fā)布、共享與傳播活動。
從合法性角度來講,上述活動可以簡單劃分為合法活動與違法活動。其中,合法活動又可以劃分為合乎倫理道德與違反倫理道德的活動。在網絡社會中,借助信息網絡技術手段,一些違法犯罪活動變得更加復雜和隱蔽,出現了一些新的形式,如網絡欺詐、電商偷稅漏稅、黑客入侵、網絡病毒、網絡傳銷、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借助互聯網從事毒品交易、賭博、色情、買賣人口或器官、組織恐怖活動等。治理網絡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加強執(zhí)法力度,提高案件偵破與情報分析水平。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立法進展較快,2016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對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公共利益、侵犯個人隱私等活動提出了明確的界定與懲處措施,使得相關案件的判決有法可依。但是在某些領域立法依然滯后,如互聯網兒童保護、網絡色情等,致使一些犯罪活動尚難以得到有效制裁。針對這類活動,需要加快立法進程,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
除違法犯罪活動之外,出于追求經濟利益、知名度、價值觀優(yōu)越感等目的,網絡社會中還存在大量尚未觸及法律但卻違反企業(yè)倫理與個人道德的行為,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第一,虛假信息類,如編造虛假新聞、造謠傳謠、推送或傳播錯誤知識等。2014年淘寶假貨幾乎引發(fā)電子商務的信任危機。2016年騰訊微信公眾平臺累積處理謠言文章20多萬篇。第二,信息使用不當類,如泄露或非法使用個人隱私信息,進行人肉搜索等。2016年京東因內部管理不善致使顧客個人信息大量泄露,面臨財產安全與金融欺詐的風險。2008年因北京女白領之死引發(fā)的人肉搜索嚴重侵害他人名譽權,最后被定性為網絡暴力犯罪。第三,語言使用不規(guī)范類,如網絡媒體通過制作聳人聽聞或者媚俗、低俗、庸俗的標題吸引注意力,達到增加點擊量、謀取商業(yè)利益的目的。第四,政治傳播類,指的是一些受到境外資金支持的個人或組織有目的地進行顛覆主流價值觀、矮化傳統(tǒng)文化、煽動輿論等活動。第五,網絡暴力類,如網絡誹謗、網絡欺凌、網絡群體暴力等。2015年7月22日,山東威海文登青年侯聚森因為在網上發(fā)表愛國言論,引來意見不合者的群毆,致使網絡暴力演變成現實暴力。第六,信息騷擾,如流氓插件、植入廣告、未經許可的信息推送等。
在網絡社會,幾乎所有活動都涉及信息的發(fā)布與傳播,因此對信息活動進行治理就成為網絡社會治理的基本任務。對于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需要通過行政規(guī)制、經濟懲罰、行業(yè)倫理準則約束、輿論監(jiān)督等手段加以制約。2016年在百度貼吧事件發(fā)生之后,國家網信辦約談百度負責人,促使百度放棄了醫(yī)藥衛(wèi)生領域的競價排名。2017年1月,國家網信辦開展“標題黨”專項整治活動,對新浪、搜狐、網易、鳳凰、焦點5家網站給予行政處罰,并制定印發(fā)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標題規(guī)范管理規(guī)定(暫行)》(以下簡稱《規(guī)定》),明確要求各網站把堅持正確輿論導向貫穿到互聯網新聞的采集、撰寫、編排、發(fā)布等環(huán)節(jié)。
社會關系治理。網絡化的傳播、生產與交換方式使得個人、社群、組織以及階層之間的關系發(fā)生了新的變化,平等、開放、互聯的人際交往模式對傳統(tǒng)工業(yè)社會的科層等級觀念造成沖擊。伴隨社會關系的變動產生了新的社會問題,比如一些基于互聯網的產業(yè)迅速崛起,對一些傳統(tǒng)產業(yè)造成沖擊,原有的財富分配格局被打破并在短時間內引發(fā)社會秩序的動蕩,比如網約車對傳統(tǒng)出租車行業(yè)的沖擊,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傳統(tǒng)商業(yè)企業(yè)受到巨大沖擊;虛擬社群迅速興起,與傳統(tǒng)以地緣關系為紐帶的現實社區(qū)并存。信息網絡技術使得傳統(tǒng)的社會階層距離得到緩解,但又產生了新的信息不平等問題,一些弱勢群體在社會網絡中的邊緣化程度加劇。這些因社會關系變動帶來的經濟社會現象或問題,關系到長遠的社會公平與經濟發(fā)展,需要制定面向未來的產業(yè)政策與社會發(fā)展目標,進行有效的引導與調節(jié)。
網絡社會治理主體及其結構
為實現網絡社會治理的目標,需要基于網絡結構分布、靈活、易于溝通的特點,針對具體的治理對象選擇合理的治理策略,實施政府主導、多元主體協(xié)同合作的治理方式。根據課題組前期的研究成果和對實踐的最新觀察,本文將網絡社會治理的主體劃分為政府、企業(yè)、社會組織與個體公民四大類。
作為網絡中心結點與公共服務平臺的政府主體。政府是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的首要主體,在政策制定與公共事務決策中發(fā)揮著主導作用。在網絡社會,信息網絡技術將政府、企業(yè)與社會組織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比如在微博平臺上,政府、企業(yè)與個人賬號共同存在并密切交互。在制定公共政策以及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的過程中,借助于互聯網平臺,政府不但更容易找到具有競爭力的外包合作伙伴,而且可以更好地促成外包合作伙伴之間的合作。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通過項目微信群與多個外包合作伙伴協(xié)同工作,大大提高了項目的效率和質量。同時,借助于大數據分析技術,政府可以更加準確地了解輿情與公眾需求,從而使得政策制定更具有針對性。
基于web2.0甚至3.0技術的政府,不僅是網絡社會的中心結點,而且通過開放、交互與關聯合作的方式成為公共服務提供與公共事務決策的平臺。在這個基于信息網絡技術的平臺上,政府將社會服務提供、公共產品生產以及政策研究的任務部分或全部外包給具有專業(yè)化知識和生產能力的企業(yè)、社會組織、研究機構甚至個人。政府自身則負責了解社會需求,把控社會公平公正、國家安全、市場有序的宏觀目標和發(fā)展方向,并對這些外包伙伴進行選擇與監(jiān)管,通過溝通與協(xié)作使各類社會主體協(xié)同工作。
以多種途徑參與社會治理的企業(yè)主體。作為公共基礎設施、產品與服務的實際提供者,企業(yè)參與網絡社會治理的方式包括參與制定產業(yè)政策和行業(yè)標準、通過競標政府采購項目承擔公共產品的生產與服務提供、引領或參與行業(yè)技術標準或倫理準則的制訂等。比如,咨詢公司和智庫機構常常同政府的研究機構以及大學合作進行政策研究,如美國的蘭德公司、我國的賽迪顧問等。大量的工程公司和信息技術企業(yè)則承擔了鐵路、公路等基礎設施及電子政務項目的建設。需要注意的是,企業(yè)的驅利動機也會帶來尋租與腐敗問題。大企業(yè)常常通過參加政策討論、游說政府部門、培養(yǎng)代言人等方式影響行業(yè)政策的制定,使之符合自身的利益訴求。為此,需要在政府招投標過程中增加信息透明度,加強社會監(jiān)督與執(zhí)法力度。
互聯網企業(yè)在網絡社會治理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ヂ摼W企業(yè)為社會行為主體間的交互提供技術支撐,是信息聚合、共享與競爭的平臺。比如在新浪微博、騰訊微信等自媒體平臺上,個人、企業(yè)與政府平等交互,共享信息、知識與新的理念,協(xié)同參與互聯網治理。2016年,微信公眾平臺辟謠中心累計加入辟謠機構470多家,包括丁香醫(yī)生、果殼網、中科院之聲、科普中國、人民網以及全國369家網警巡查執(zhí)法賬號,類型涵蓋政府、媒體、專業(yè)組織機構,覆蓋食品安全、醫(yī)療衛(wèi)生、公共安全與服務等領域,科普次數超過160萬,處罰造謠賬號約10萬個,發(fā)表辟謠文章超過60萬篇。
在網絡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傳統(tǒng)媒體轉變?yōu)榫W絡媒體,以網站、微信公眾號、新聞APP等形式進行信息傳播;ヂ摼W媒體是網絡社會不可忽視的治理主體,對公眾認知社會、判斷公共事件性質發(fā)揮著議程設置和框架作用,通過把關、過濾、選擇和凸現的方式,引導輿論走向并影響社會價值觀的塑造,對于社會建構與文化變遷具有重要影響。例如,輿情分析發(fā)現,網絡媒體對“醫(yī)生手術臺自拍”事件前后報道的立場轉變,顯著影響網民對醫(yī)生形象的看法。隨著網絡媒體數量不斷增加,各類媒體在價值立場、利益訴求、信息來源、知識儲備等方面日趨多元化,對同一事件報道或解讀的觀點也趨向多元和競爭。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由少數媒體主導的議程設置作用,對于社會公眾更加全面客觀地認識社會問題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有少數媒體受到商業(yè)利益的驅動,編造、傳播虛假新聞,或者因信息采集能力不足,以訛傳訛,誤導讀者。針對這類媒體企業(yè),需要加強法律監(jiān)管、行業(yè)自律與輿論監(jiān)督。
意見領袖(“大V”)與“網紅”可以看作是特殊的網絡媒體類型。之所以將“大V”與“網紅”歸為網絡媒體而非網民個人,是因為“網紅”與大多數“大V”具有商業(yè)運作的性質,通過擴大個人影響力謀取個人利益,比如承接廣告、獲得利益集團的資助,等等。借助于自媒體傳播平臺,意見領袖(“大V”)擁有大量的粉絲,有的甚至超過專業(yè)媒體。有些“大V”對公共事件的解讀或評價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有時甚至超過專業(yè)媒體,對于網絡輿情的形成與傳播具有重要影響,因而成為事實上的社會治理主體。在正常情況下,意見領袖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社會群體的訴求,因而擁有較多的支持者,應當予以關注。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須要注意到,一些“大V”的言論只能代表某些特定利益群體的訴求,有些意見領袖為了吸引眼球謀取利益編造或傳播謠言,甚至發(fā)表損害國家利益的極端言論。針對這種情況,應當依法懲處。
參與基層治理的社會組織與網絡社區(qū)。社會組織在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的領域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如行業(yè)協(xié)會或商會、志愿服務、公益慈善、社區(qū)服務、科技傳播等。其中,行業(yè)協(xié)會實質上是一種網絡化的組織,支持企業(yè)進行信息交流、意見凝聚與協(xié)商合作,并通過行業(yè)倫理準則、公約等方式約束企業(yè)行為,引導、監(jiān)督企業(yè)擔負起一定的社會責任,是政府監(jiān)管的有益補充。比如,近年來中國科協(xié)通過資助社會調研與政策研究項目的方式,在完善科技政策體系、推動科技創(chuàng)新發(fā)展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2012年,中國互聯網協(xié)會發(fā)布了《抵制網絡謠言倡議書》,呼吁互聯網企業(yè)共同抵制網絡謠言,營造健康文明的網絡環(huán)境。除此之外,行業(yè)協(xié)會還發(fā)揮著政府與企業(yè)之間的橋梁溝通作用,一方面推進行業(yè)政策的貫徹實施;另一方面,及時將企業(yè)訴求反饋到行業(yè)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在災難救援、扶貧、邊遠地區(qū)教育、鄉(xiāng)村醫(yī)療、公共衛(wèi)生、大型體育活動、弱勢群體救助等領域,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等慈善公益機構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是政府機構的有益補充。在網絡社會,社會組織常常通過網站或網絡社區(qū)的形式傳播信息或行使職能。借助于互聯網平臺,志愿組織與慈善機構可以更加容易地招募專業(yè)領域的志愿者,獲取服務對象信息,得到社會支持。同時,志愿組織掌握的獨特信息也有益于公共政策的改進與完善。
網絡社區(qū)是類似于行業(yè)協(xié)會的松散社會單元。在網絡社會,絕大多數的網民個人或組織在一個或多個網絡社區(qū)中活動。網絡社區(qū)將在興趣愛好、專業(yè)特長、職業(yè)身份或其他方面具有共同特征的個人或組織聚集在虛擬平臺上,發(fā)表觀點或進行信息的交流與共享。由于社區(qū)成員的多樣性,在大多數情況下,網絡社區(qū)并不像行業(yè)組織那樣持有一致的觀點。但是,在涉及群體性利益的情況下,一些專業(yè)性較強的社區(qū)也會像行業(yè)組織那樣提出比較明確的政策訴求。比如科學網社區(qū)集聚了大量的科研人員,在涉及科研評價、人才政策時科學家們常常能夠形成較為統(tǒng)一的聲音,但是在其他問題上的觀點則較為分散,甚至相互對立。網絡社區(qū)治理是網絡社會基層治理的體現,主要目標是對社區(qū)成員網絡行為的協(xié)調與約束,具體的治理策略包括建立各種社區(qū)委員會、制定社區(qū)管理規(guī)則、實行實名注冊制度、發(fā)布倫理倡議書、組織線上或線下的社區(qū)活動等,使社區(qū)成員的行為符合法律要求或倫理規(guī)范。
通過意見表達或專業(yè)知識參與治理的網民。在傳統(tǒng)社會,受信息或知識欠缺、表達渠道有限、傳播范圍較小等因素的制約,單個社會成員參與公共決策的力量很小。在網絡社會,情況發(fā)生了變化,公眾的意見和情緒借助互聯網傳播得到極化,形成更為有力的公共意見,從而對公共事務的決策產生顯著影響。尤其是WEB2.0技術的應用,大大拓展了公民的渠道,使得公共決策領域的智慧眾籌在技術上具備了可行性。比如北京市政務門戶網站的“人民建議征集”版面設有議題征集、典型建議、意見反饋欄目,從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共征集意見504條,反饋意見140條,征集的議題涉及“京津冀”“交通”“教育”“生態(tài)環(huán)境”“社會保障”等領域。在轉基因、核電、大氣污染、傳染病防治等專業(yè)領域,普通公眾不具有參與政策制定的專業(yè)知識,專家意見成為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據,因而成為不可替代的治理主體。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專業(yè)局限或視角不同,針對同一問題專家學者常常持有不同觀點,在做出政策選擇之前,應該給予他們充分表達和討論的時間,以保證政策的質量和有效性。
除此之外,互聯網的意見聚集功能使得社會公眾的輿論監(jiān)督能力大大提升,在懲治官員腐敗、監(jiān)督企業(yè)行為、維護主流價值觀方面取得顯著成效。比如2012年陜西省安監(jiān)局局長“表哥”楊達才獲刑14年,2016年南京“擺拍”女官員被免職,體現了網絡輿論的監(jiān)督力量。2016年雷洋事件發(fā)生后,強大的網絡輿論不但促使事件處理全過程公開透明,也促進了警察執(zhí)法管理制度的完善。與此同時,網絡輿論對企業(yè)的監(jiān)督能力也空前提高。2015年加多寶涼茶借污辱英雄邱少云與賴寧進行惡意營銷,遭到了網絡輿論的強烈抵制,英雄形象和主流價值觀得以維護。2016年魏則西事件發(fā)生后,在網絡輿論與政府行政監(jiān)管雙重壓力下,百度放棄了醫(yī)療衛(wèi)生領域的競價排名,大大減少了虛假醫(yī)療廣告帶來的危害。
另一方面,網絡傳播大大增強了群體極化效應。在信息公開不力的情況下,謠言、極端觀點、恐慌情緒會通過網民的評論與轉發(fā)得到極化。極端情況下,網絡輿情會轉化成現實的群體性事件,造成社會危害,比如反日游行演變成街頭打砸等暴亂局面。因此,一方面應有效發(fā)揮各類社會主體的治理作用,另一方面也應當通過有效的輿情應對策略、法律約束、道德教化等多種手段對網絡輿論進行回應與干預,比如及時提供真實權威的信息或專業(yè)知識,引導網絡輿情良性發(fā)展。
各類治理主體間的關系分析。如上所述,政府、企業(yè)、社會組織、網絡社區(qū)、網民個人在網絡社會治理過程中發(fā)揮著不同的作用,各類治理主體間的關系構成了網絡社會的治理結構。由于網絡的互聯與平臺性特點,網絡社會治理除了存在上述單向度的關系之外,還具有自我治理、反向治理、自我約束與平臺疊加的特點。
第一,作為網絡中心結點的政府與其他所有類型的治理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這一點上,非政府社會主體主要作為社會治理的對象而存在。由政府主導的、以法律法規(guī)為基礎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是網絡社會治理不可替代的部分。在政治與行政二分的理論體系中,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zhí)行機關,得到國家強制力的支持。在法律體系健全的社會,社會管理成本較小,政府的管理職能被控制在一個必需的最低限度,主要體現為指導、協(xié)調與監(jiān)管。網絡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帶來許多前所未有的問題,尤其是在一些新興領域,立法體系尚不健全,還需要政府加大監(jiān)管力度,保證各社會主體的行為規(guī)范有序,使之符合網絡社會發(fā)展的根本目標。除了借助法律法規(guī)進行的官僚模式之外,政府還通過勸說的方式對其他社會主體進行管理。比如政府借助政務新媒體勸說人們不要信謠傳謠、快速識別電信詐騙、使用文明的網絡語言、參加愛心志愿活動等;互聯網主管部門則通過約談的方式,促使互聯網企業(yè)調整損害網民利益的市場行為。
第二,各治理主體間存在合作關系。在網絡社會,憑借快捷的溝通技術與各自的專業(yè)優(yōu)勢,各治理主體間的協(xié)同合作更加有效,大大提升了公共產品與服務提供、產業(yè)政策制定、社會責任承擔等多方面的能力。在以政府為中心社會治理模式中,市場模式、社區(qū)參與與聯合模式都是政府與非政府社會主體間常見的合作方式。其中,市場模式普遍存在,比如我國政府在智慧城市建設的過程中,從市場上大量采購軟硬件設備、系統(tǒng)運維服務乃至智庫研究報告。社區(qū)參與模式主要體現為社會組織及網絡社區(qū)的參與。如近十年來發(fā)展較為迅速的政府主導的社區(qū)養(yǎng)老模式——居家養(yǎng)老,就是一種通過整合政府、社區(qū)和家庭養(yǎng)老功能而建立的新型社會服務體系。另外,如前所述,我國許多地方政府通過網站、社交媒體平臺、網絡社區(qū)征集公眾建議、招募志愿組織、進行政策績效評測等,不但取得了良好效果,也增進了公眾對政府工作的理解。2016年6月,青島市政府與阿里巴巴集團簽署B(yǎng)2B電子商務合作框架協(xié)議,圍繞完善B2B電商政策配套體系開展合作,是聯合治理模式的典型案例。
第三,在現代國家,各類型社會治理主體對政府負有監(jiān)督責任,監(jiān)督渠道主要有正式的參政議政途徑與社會輿論兩種。在網絡社會,“我為兩會提方案”“我為政府提建議”“市長信箱”等溝通途徑空前豐富,使得各主體的社會治理能力不斷提高,參與范圍與參與深度都大大增強。除正式途徑之外,網絡輿論在促進政府信息公開與程序公正、懲治官員腐敗、提升政府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水平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進了我國社會治理的現代化進程。但是同時也需要注意到,網絡輿論的形成與傳播有著較為復雜的動因,需要借助大數據分析技術,既能夠從中了解真正的社會訴求,又能夠對輿論操控行為加以規(guī)范,從而有效發(fā)揮網絡輿論的監(jiān)督作用。
第四,在網絡社會,政府、企業(yè)、社會組織以及以社區(qū)形式聚集的網民既是具有明確界限的關聯結點,也是相互疊加關聯的平臺。其中,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的平臺,為企業(yè)、社會組織以及個體公民提供參與機會,并對其進行指導、協(xié)調與監(jiān)管;ヂ摼W企業(yè)是互聯網技術平臺的實際提供者與維護者。在我國,政府機構、企業(yè)、社會組織與個體公民利用諸如新浪微博、騰訊微信等平臺發(fā)布信息、溝通互動、提供服務。作為網絡社會的基本單元,網絡社區(qū)則為各治理主體提供了溝通與交互的平臺,諸如新浪微博之類的大型網絡社區(qū)為政府、企業(yè)、社會組織提供交互與溝通的機會。另外,一些大型非營利組織也以網絡社區(qū)平臺的形式在網絡社會治理中發(fā)揮作用。如已有80多個國家加入的互聯網協(xié)會(ISOC)致力于保證互聯網的開放發(fā)展、進化與利用;ヂ摼W治理論壇(IGF)則為促進多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政策對話做出努力。
網絡社會治理結構模型。網絡社會各治理主體間的關系如圖所示。各行為主體既是社會治理的主體,也是社會治理的對象;既是相互區(qū)別的結點,又是相互支撐的平臺。各治理主體之間存在著行政監(jiān)管、深度合作、輿論監(jiān)督、選舉、平臺隸屬以及技術支撐等網狀關系。雖然各治理主體在信息獲取與交互溝通方面比以前更加平等,但是各主體的利益訴求仍然有著根本的差別,為實現社會治理的根本目標,有必要對各類主體的行為依法進行規(guī)制。相比其他主體,政府對國家安全、社會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文化繁榮負有主要責任,因此在治理網絡中占據中心地位。
結論
互聯網的深化應用深刻改變了社會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結構,全球化的網絡社會已經形成。面對網絡社會產生的種種新現象和新問題,傳統(tǒng)的社會治理結構和手段已經難以適應,需要探索新型治理結構和機制。西方學者關于網絡社會治理的理論圍繞著社會治理主體以及政府的作用展開,主要有兩類觀點,一類以治理主體多元、主體間關系平等、政府作用不再重要為主要觀點;另一類以Bell與Hindmoorm為首的觀點則認為政府應當占據社會治理的中心地位。本文認同政府中心論觀點,對政府主導的網絡社會治理目標、治理對象與策略、治理主體及其結構進行了分析與探討。網絡社會治理的目標包括安全、公平、公正、秩序、效率與創(chuàng)新六個方面。網絡社會治理的對象包括社會行為主體、社會活動、社會問題、社會關系等。網絡社會的治理主體主要包括政府、企業(yè)、社會組織、媒體、專家與意見領袖以及社會公眾,他們既是相互獨立的網絡結點,也是相互關聯支撐的平臺,每種平臺為其他主體的溝通、協(xié)作提供支撐與服務。其中,政府是公共服務提供平臺,企業(yè)是互聯網技術支撐平臺,網絡社區(qū)則是信息傳播平臺。各治理主體間存在著行政監(jiān)管、協(xié)同合作、輿論監(jiān)督、平臺支持等多種關系,政府居于治理網絡的中心地位,發(fā)揮著網絡社會治理的主導作用。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我國網絡社會治理研究”的研究成果,項目批準號:14ZDA063)
注釋
【1】Manuel Castells, Gustavo Cardoso, The network society: From knowledge to policy,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2006, p.11.
【2】Carver John, "Remaking governance", American School Board Journal, 2000, vol. 187, no. 3, pp. 26-30; Lowndes Vivien and Chris Skelcher, "The dynamics of multi‐organizational partnerships: an analysis of changing modes of governance", Public Administration, 1998, vol. 76, no. 2, pp. 313-333.
【3】Jan Kooiman, "Social-political governance: intorduction", Modern Governance, new government-society interaction, ed. by Jan Kooiman, SAGA Publications, 1993, p.2.
【4】Renate Mayntz, "Governing failures and the problem of governability: some comments on a practical paradigm", Modern Governance, new government-society interaction, ed. by Jan Kooiman, SAGA Publications, 1993, p. 11.
【5】Christopher Pierson, The Modern Stat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6, pp.70-91.
【6】龐金友:《近代西方國家與社會關系理論的邏輯與特點》,《天津社會科學》,2006年第6期。
【7】Joel S. Migdal, Strong Societies and Weak States: States-Society Relations and State Capabilities in the Third World,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8.
【8】馬燕敏:《國家與社會關系演變趨勢展望》,《人民論壇(中旬刊)》,2014年10月。
【9】Stephen BellBell and Andrew Hindmoor, Rethinking governance: the centrality of the state in modern socie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1.
【10】徐祖瀾:《鄉(xiāng)紳之治與國家權力——以明清時期中國鄉(xiāng)村社會為背景》,《法學家》,2010年第6期。
【11】王先明:《近代紳士:一個封建階層的歷史命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
【12】Kees van Kersbergen, Frans van Waarden, "'Governance' as a bridge between disciplines: Cross-disciplinary inspiration regarding shifts in governance and problems of governability, accountability and legitimacy",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2004, vol. 43, no. 2, pp. 143-171.
【13】[美]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進》,余遜達、陳旭東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12年,第4頁。
【14】Elinor Ostrom, "Beyond markets and states: polycentric governance of complex economic systems",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10, vol. 100, no. 3, pp. 641-672.
【15】Arnstein, Sherry R, "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planners, 1969, vol. 35, no. 4, pp. 216-224.
【16】Bená ek V, "Three dimensions of modern social governance: markets, hierarchies and kinships", Democratic Governance in the CEECs, ed. by Rosenbaum A. and Nemec J, NISPAcee Publ, 2006, pp. 407-428.
【17】Lowndes Vivien, Skelcher Chris, "The dynamics of multi-organizational partnerships: An analysis of changing modes of governance", Public Administration, 1998, vol. 76, no. 2, pp. 313-333.
【18】Jan van Dijk, The network society, 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 Ltd, 2006, p.5.
【19】【27】Henrik Bang, Anders Esmark, "Good governance in network society: reconfiguring the political from politics to policy", Administrative Theory &Praxis, 2009, vol. 31, no.1, pp.7-37.
【20】Walter W. Powell, "Neither market nor hierarchy: Network forms of organization", Research in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1990, vol.12, pp. 295-336; Mark Bevir, Frank Trentmann,Governance, consumers and citizens: Agency and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politic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p.20.
【21】Janet Elizabeth Newman, "Network governance, transformational leadership and the micro politics of public service change", Sociology, 2005, vol. 39, no. 4, pp. 717-734.
【22】Judith E. Innes and David E. Booher, "Collaborative policy making: governance through dialogue", Deliberative policy analysis: Understanding governance in the network society, ed. by Maarten Hajer and Hendrik Wagenaa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33.
【23】Jacob Torfing, "Governance network theory: towards a second generation", European political science, 2005, vol.4, no.3, pp. 305-315.
【24】Robert O Keohane, Joseph S 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in the information age", Foreign affairs, 1998, Sep./Oct., pp.81-94.
【25】【28】Bell, Stephen, Hindmoor, Andrew, Rethinking governance: the centrality of the state in modern socie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1.
【26】Myungsuk Lee, "Conceptualizing the new governance: a new institution of social coordination", th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Mini-Conference, 2003, pp.5.
【29】騰訊研究院:《微信生態(tài)安全報告(2016)》,2016年11月24日,http://news.qq.com/a/20161125/000281.htm#p=1。
【30】博約輿情:《西安醫(yī)生手術臺自拍事件輿情分析(后續(xù)篇)》,2014年12月25日,http://www.boryou.com/?p=2070。
On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under the Guidance of Government
Wang Fang
Abstract: The network society is the advanced stage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The pluralistic social entities are connected into a complex giant system by means of information network technology.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of the Internet age. The existing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theory mainly discusses the pluralism of governance, and the equal empowerment to and the flexible communication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subjects, but the practice of world countries shows that the social governance with the equal multi-party participation does not really exist, and the overemphasis on the equality between the subjects will cause public decision-making to be inefficient and policy implementation capacity not strong. This paper argues that improving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social problem solving is the goal of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should be centered on the country which is represent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new tools and strategies should be developed to enhance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non-government sectors during the policy planning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ss, so as to effectively give play to the role of non-governmental sectors in social governance. To this en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objectives, objects and the main structure of the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and proposes the government-led multi-party collaborative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model.
Keywords: Network Society, Social Governance, Network Governance, Internet Governance, Governance Struc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