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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體系的多維探析

王起超2019年12月12日08:33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wǎng)-中國社會科學報

原標題:完善法律體系的多維探析

  2011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于2010年形成。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法律體系將一成不變,如何使之完善成為立法工作的新目標。《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研究》(馮玉軍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6月版)對我國現(xiàn)有法律體系進行了總結和述評,同時對包含各法律部門在內的法律體系的完善展開了科學論述。1400余頁承載146余萬字,形成雙冊,上下疊對、嚴謹厚重,是向改革開放40年奉上的一份來自法學界的珍貴禮物。

  文化立法和文化發(fā)展相互依存

  全書選題重大、研究深入,能夠引發(fā)讀者對中國立法基本問題與前沿問題的思考。作者從法律體系的法學理論展開,探究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時代新內涵。同時,創(chuàng)新地對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和法制全貌進行勾勒與描繪,并從中借鑒以禮為核心的“混合法”體系。此外,運用深刻而嚴密的法教義學研究方法,分析適于法治的法律體系模式,從內在維度和外在維度論證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式與價值。在進行法學理論討論后,對我國現(xiàn)有法律體系的七大法律部門進行了細致入微的理論研究。在憲法及其相關法方面,探究了“以憲法為核心”的學理內涵,認為憲法既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建設和完善法律體系的根本依據(jù)。同時,作者以市場經濟與社會治理為中心展開,從法律體系的視角分析我國現(xiàn)代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例如在民法方面,對人格權法進行了探析,提出了人格侵權法的建議稿和立法理由,推動立法實務界和法學界對人格權問題的認識。

  值得一提的是,該書第四編對文化法律展開了創(chuàng)新性的論述。我國文化立法時機和條件成熟,即將形成文化立法和文化發(fā)展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局面。文化立法具有憲法依據(jù),應當注重文化立法和經濟立法、社會立法、行政立法等的呼應與銜接,使文化立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找到合理的地位。

  在關注理論問題之外,第七編總結并梳理了完善法律體系的實踐創(chuàng)新。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人大體制創(chuàng)新與立法工作取得了極大進展,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理論研究深入開展。立法實務部門和法學理論界都更加注重完善法律體系和授權立法、政府立法、司法解釋之間的關系。目前,地方立法和立法評估是全國各地各級立法機關、政府和學術界聚焦的理論問題,作者從我國立法體制機制、立法前和立法后評估、立法標準的確立等方面對這些問題進行回應。

  立法理念和原則的轉變

  回顧我國改革開放40余年的法律實踐,大致可以從三個維度梳理出一個逐步走向完善的過程:在宏觀層面,立法理念和原則發(fā)生了顯著轉變;在中觀層面,以立法手段對社會發(fā)展進行回應的能力提高;在法律體系層面,經歷了從建設到建成的階段,即將走向完備。文化領域被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具有歷史必然性和現(xiàn)實必要性,體現(xiàn)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從完整走向完備。

  改革開放后,我國法學研究范式發(fā)生了深刻轉變,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我國法治的價值實質。這場深刻的轉變尤其體現(xiàn)在立法理念和原則的改變。1997年,刑法典總則規(guī)定了現(xiàn)代刑法的三項基本原則,強化了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各部門法的原則是對法律條文的指導,同時也是對《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回應與落實,所有法律的制定與修改,均體現(xiàn)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對立法條文的塑造。此類原則性的規(guī)定,在某種程度上對法律的適用和執(zhí)行提出了嚴格要求。

  立法理念的轉變不僅體現(xiàn)在立法原則中,也體現(xiàn)在立法程序和技術之中。我國立法經歷了“宜粗不宜細”到求精的轉變!按志條立法”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它有助于填補主要的法律空白,并為改革與發(fā)展留下彈性空間。在法律體系建立之前,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搭建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填補法律體系中的主要缺漏,這一任務使立法模式成為“目標導向型”樣態(tài)。為了按照立法規(guī)劃,盡快搭建法律體系并展開立法工作,“成熟一個、制定一個”,1982年“三個月通過七部法律”,其中有關國家機構的基本法律有四部,加快立法過程和節(jié)奏實為必要。隨著法治實踐的不斷深入、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精細化立法理應是符合正常社會運作的合理趨勢。精細化立法意味著在立法過程中強調立法審議的作用,審議必須是實質的、全面的,而不僅限于對立法語言表達的斟酌。此外,精細化立法能為法律主體提供更詳細的行動方案,從而使法律的明確性得以彰顯。當然,精細化立法并不意味著法律將調整一切,法律也并非不需要為社會發(fā)展留有余地,而是需要立法者采取合宜的立法理念,根據(jù)國家發(fā)展的情況適時調整側重點。

  社會發(fā)展的立法回應

  改革開放40年是我國社會全方位深入發(fā)展的40年。經濟與科技的日新月異,給法律調整提出了更大挑戰(zhàn)。根據(jù)馬克思主義法理學,法律作為上層建筑是對經濟調整具有反作用的調整手段。因而在某種程度上,法律的滯后性無法完全被克服。隨著社會發(fā)展,當原有的具體社會關系發(fā)生轉變,立法者便需要重新考察現(xiàn)有的社會關系,處理法律穩(wěn)定性與社會發(fā)展之間的矛盾,這種立法回應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與健全過程中體現(xiàn)得淋漓盡致。

  全新的社會現(xiàn)象也使得立法者必須予以應對:新的社會現(xiàn)象是否需要法律調整?若需要,所立之法應處于何種位階?例如,改革開放以來的40余年間,我國物權法律制度從無到有,《物權法》實施12年有余,成為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有力保障。同時,近來火熱的諸如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共享經濟、大數(shù)據(jù)與人工智能,均伴隨科學技術的廣泛使用而影響深遠。這種情形下,便需要立法者引入先進而專業(yè)的立法技術予以回應。因此,法律體系的完善并不僅是法律表現(xiàn)形式的改善,也是應對社會發(fā)展能力的提升。當新的社會現(xiàn)象持續(xù)增多,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新領域,便對法律調整提出要求。現(xiàn)實中某些類型的社會關系出現(xiàn)了斷裂或受到破壞,從而使良好的社會秩序發(fā)生混亂,給正常的社會整合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需要校正、規(guī)范、引導,以恢復正常的社會關系、重建良好的社會秩序、維護常規(guī)的社會生活。而在回應先前法律實踐中較少甚至從未出現(xiàn)的領域之前,立法者需要判斷新領域是否構成必須制定立法進行調整的條件。

  法律體系從完整走向完備

  法律體系的建成,意味著立法工作已由建構體系的“搭架子”轉向完善體系的“精裝修”,這一過程需要更加重視制度設計的科學性。立法工作也要站位高、視野廣、思考深、謀劃遠。目前,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它是對高超立法技術的運用和檢驗!睹穹ǖ洹返某雠_將極大地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進程,是我國立法工作的又一個重大突破。

  古語道:“治大國若烹小鮮”。同理,建設和完善法律體系時也需要立法者的謹慎和深思熟慮。每個社會領域都有調整該領域的法律,各領域的子法律體系,匯聚成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法律體系并不只是部門法的簡單相加,不加以“修剪”的法律體系將是雜亂無序、盲目低效的。故在法律體系建成之后,立法者與學界研究的關注焦點應從完整走向完備。經由悉心“修剪”的法律體系,不但在外在表現(xiàn)上精巧有序,更重要的是在內容上,各部門法之間相互協(xié)調而不相互矛盾。“完備”一詞也意味著完整的法律體系具有實用價值。我們期盼,當公民訴諸法律時,法律能夠真正為之所用,成為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進而使得法律成為國家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重要標志,有序高效、不失從容。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責編:孫爽、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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