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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土地制度研究

2024年05月09日09:38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南京師范大學張進(晉文)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秦漢簡牘史料中的土地制度研究”(項目批準號為:13AZS004),最終成果為專著《秦漢土地制度研究——以簡牘材料為中心》。課題組成員有:吳朝陽、李偉、李勉、羅啟龍、丁佳偉、劉鵬。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該研究的目的是,利用鮮活的簡牘材料,結合傳世文獻,對存在較多爭議和疑難問題的戰(zhàn)國秦漢時期的土地制度進行比較全面的總體性研究。其意義在于,不僅可以更為細致地研究戰(zhàn)國秦漢的土地制度,進一步拓展歷史研究的深度和廣度,而且可以探尋歷史規(guī)律,努力揭示土地制度與中國古代社會的內(nèi)在聯(lián)系,并總結歷史經(jīng)驗和教訓,為當今的土地流轉提供有益的借鑒。

二  成果的主要內(nèi)容

(一)《睡虎地秦簡與授田制研究》

自睡虎地秦簡發(fā)現(xiàn)有“授田”記載后,授田制研究便成為改寫中國古代史的重大課題之一。許多學者據(jù)此認為,授田制的性質(zhì)是土地國有,也有學者仍主張是土地私有,但都存在證據(jù)不足的問題?傮w而言,授田制應是土地國有制向私有制轉化的一種形式。以往對“入頃芻稾”“盜徙封,贖耐”“部佐匿諸民田”“封守”“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等律文的解釋,也大多存在誤讀。這些律文中的犯罪行為基本上都與土地所有權無關。秦及漢初的田租征收,實際有兩個同時參照的租(稅)率:一是稅田占輿田的比例,即稅田的畝數(shù)租率,這個租率是固定不變的,如十一之稅、十二稅一、十五稅一;二是按農(nóng)作物不同產(chǎn)量征收的級差租率,即產(chǎn)量租率,這個租率則是變化的,如三步一斗、八步一斗、廿步一斗等。秦的授田雖然很少能看到有土地買賣和土地兼并現(xiàn)象,但根據(jù)《識劫案》、“余夫”授田和普遍存在的債務關系,可以看出授田在家庭內(nèi)部是允許部分繼承和流轉的,并存在變相土地買賣。越來越多的研究已趨向于質(zhì)疑或修正土地國有制論。成果最重要的發(fā)現(xiàn),是復原了秦及漢初的田租征收方式。

(二)《新出秦簡中的田制等問題》

在第一章的基礎上,本章主要討論新出秦簡中的授田制和賜田制問題。就授田制而言,新出秦簡揭示了更多授田制的未知細節(jié)。在賜田制方面,新出秦簡則證實了賜田為土地私有。在睡虎地秦簡公布后,學界對賜田的性質(zhì)問題曾產(chǎn)生一些爭議。根據(jù)《法律答問》等三條律文,人們大多不贊成賜田為土地國有的看法,而主張賜田為土地私有。隨著更多秦簡的發(fā)現(xiàn),賜田的私有性質(zhì)被完全證實。就賜田能否繼承來說,從睡虎地秦簡到里耶秦簡等,從“后子”到“小爵”和“爵寡”,從男性繼承人到女性繼承人,已構成了一條嚴密完整的證據(jù)鏈。爵位的降等繼承也并不等于賜田要降等繼承。而岳麓秦簡則直接提供了賜田的主人有權任意分割賜田的案例,并間接提供了賜田可以繼承和轉讓的證據(jù)。這些秦簡的發(fā)現(xiàn)也帶來了一些研究的新問題,如小爵繼承的賜田是否被部分收回,怎樣從賜田的流轉來看待“身死田奪”和“民得賣買”,戶賦的征收應如何計戶,對五大夫以下的賜田是否減免田稅,一些有爵者為何舍棄賜田而甘愿逃亡等。其中有的問題還無法做出判斷,而只能有待于新材料的發(fā)現(xiàn)。本章的創(chuàng)新和最大爭議,是爵位的降等繼承能否等同田宅的降等繼承。

(三)《秦簡中的公田制研究》

對龍崗秦簡中的“吏行田”記錄,以往多認為“行田”就是“授田”。但從禁苑的限定條件來看,“行田”還并非授田,而應與簡中多次出現(xiàn)的“假田”相關!凹偬铩笔且环N把禁苑的土地短期租給民戶耕種、不改變所有權的租賃行為。它的性質(zhì)屬于國有的公田或官田,是一種特殊的國有土地。龍崗秦簡的大量“假田”記錄,以及岳麓秦簡的“假田”算題,則證明中國最早的租佃制度確實在商鞅變法后出現(xiàn)。民間的租佃關系亦當如此!凹偬铩钡奶镒饧炔皇嵌~租制,也不是分成租制,而應是一年一定的約定租制!凹偬铩钡奶镒饴瘦^高,這為禁苑官吏的尋租提供了機會。他們通過轉租“假田”,非法占有一部分田租,亦即“分田劫假”。里耶秦簡中記錄了“左公田”和“田官”兩個官署。從種種跡象來看,“田官”并不屬于都官系統(tǒng),“田官”和“公田”實際都屬于管理公田的縣級官署。戰(zhàn)國至于秦代,“公”的含義逐漸由公家變?yōu)楣俑G厥蓟省皶淖帧焙,“縣官”取代“公室”成為官府的代稱,“田官”取代公田成為縣級公田的管理機構,縣級公田很可能改稱“官田”。本章的主要創(chuàng)新,是提出“行田”并非授田,而應與短期租賃的“假田”相關。

(四)《張家山漢簡中的田制等問題》

根據(jù)律令分析和文獻記載,并參證《算數(shù)書》的成書年代,《二年律令》的最早頒行時間應在高祖二年。漢初繼承秦代,推行240平方步的大畝,目的是鼓勵墾荒,擴大耕地,保證有足夠的土地休耕。秦漢畝制有兩種計算畝制。一種是毛算即粗略計算的畝制,主要計算“不可墾田”和“可墾不墾田”的面積;另一種則是實際核算畝制,主要計算耕地和“墾田”的面積。名田宅的爵位降等繼承不等于田宅降等繼承,名田宅的面積也不等于耕地和實有房屋的面積。漢初的土地制度實際是一種虛實結合的土地制度。它把賜田和授田合為一體,在整合原有耕地的基礎上鼓勵社會各界墾荒,制定了從徹侯到平民階層所占有國家土地資源的配額,并承認和保護其開墾草田所得到耕地的所有權,完全允許繼承、轉讓、買賣和贈送。漢初的土地制度應是土地私有,而不是土地國有。本章最重要的結論,是名田宅的爵位降等繼承不等于實有田宅的降等繼承。

(五)《走馬樓漢簡中的田制等問題》

長沙走馬樓漢簡《都鄉(xiāng)七年墾田租簿》有著重要的史料價值。無論是從平均產(chǎn)量,還是從歷朔推算,抑或簡牘的相互疊壓看,此簡年代都不像是西漢中期,而可能是西漢前期的文帝元年(前179年)。簿中記錄表明,名田制已處于逐漸瓦解或終結時期。而原因則在于,文帝廢止了商賈不得名田的規(guī)定,并完全允許田宅買賣。與秦代授田相比,簡文的主要變化是“輿田”和“稅田”的消失。這意味著“輿田”和“墾田”已合而為一。對“提封”的記載,也為厘清“提封”的概念及其內(nèi)容提供了彌足珍貴的史料!疤岱狻钡恼Z義是“通共”或“總數(shù)”,“提封田”也的確是群不可墾田、可墾不墾田和定墾田的面積總和。對“蠻夷歸義民”和“樂人嬰”免征田租的規(guī)定,前者凸顯了秦漢王朝的“漢化”政策,后者更可謂秦漢以后“職田”的濫觴。本章的主要創(chuàng)新,是提出《都鄉(xiāng)七年墾田租簿》和走馬樓漢簡的斷代問題,以及名田或授田制的瓦解和原因分析。

(六)《鳳凰山漢墓簡牘中的田制等問題》

根據(jù)《鄭里廩簿》,在所有25戶家庭中,男性勞動力的作用都顯得更為重要。之所以男耕女織、男主外女主內(nèi),原因正在于此。鄭里的耕地數(shù)量不多,是因為這些新墾耕地并沒有包括其原有耕地!端悴尽匪宫F(xiàn)的算錢征收方式,證明了漢代各種費用的征收皆因人定算,而不是因事定算。“算”有國家制度和地方政府的兩種定算含義,《算簿》中的算數(shù)往往是把國家制度的“一算”拆分后的定算!端悴尽分械乃沐X也包含了口錢和算賦。這表明市陽里每算累積227錢的算法是錯誤的,并意味著因事定算之說已失去根基!端悴尽匪涗浀目阱X、算賦數(shù)額實際是囊括全年的,也并非僅僅征收了半年。至于田租、芻稾的征收記錄,則更加體現(xiàn)了文景時期的輕徭薄賦。本章最重要的結論,是《算簿》中含有口錢和算賦,約占其征收總錢數(shù)的70%。

(七)《從戶籍制度看秦漢土地制度》

里耶秦簡有一些遷陵縣的“積戶”“見戶”記錄,積戶實際是縣、鄉(xiāng)對全年戶籍核查和登記的累積戶次。從積戶與實際戶數(shù)的關系推算,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遷陵縣的戶籍在2000戶左右,人口估計有10000人以上。見戶是每年經(jīng)過“核驗、鉤校”后新增交納租賦的民戶,主要和墾田(即“輿田”)有關。無論是積戶的核查和登記,還是見戶的審定和統(tǒng)計,抑或其他方面,秦代基層官吏的量化考核都始終在管理過程中起著保障、推進和獎懲的杠桿作用。張家山漢簡《戶律》有種種立戶、分戶的規(guī)定,其中《田命籍》、《田租籍》和“諸不為戶,有田宅附令人名”的內(nèi)涵問題,在學界有很大或較大爭議!短锩穼嶋H應是《田命令籍》,是登記對某些特殊人群豁免田租的籍簿!短镒饧返闹饕δ,是記錄秦及漢初納稅民戶耕種了多少輿田(墾田)和必須按輿田(墾田)繳納多少田租,也具有分戶統(tǒng)計耕種田畝總數(shù)和繳納田租總數(shù)的作用。而“諸不為戶,有田宅附令人名”的規(guī)定,則是要迫使“不為戶”者立戶,也暗含對商賈買賣田宅的制止。成果的主要創(chuàng)新,是對秦代遷陵縣戶口的推算、“見戶”的闡釋、漢初《田命籍》和《田租籍》的考證。

(八)《從賦稅制度看秦漢土地制度》

秦的田租率和征收方式問題曾長期困擾學界,通過新出簡牘的鮮活材料,可以比較詳細地知道:秦代田租的確定既有地區(qū)差異,如洞庭等所謂“新地”和其他地區(qū),又有農(nóng)作物區(qū)別,如禾、枲、桑等;既按土地面積征收,如十分之一、十二分之一、十五分之一,也按農(nóng)作物產(chǎn)量和質(zhì)量征收,如“三步一斗”“廿步一斗”,“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細枲也,七之”。這些材料還證明了秦及漢初的田租征收形式是分成租,而實質(zhì)卻是高低不等的定額租;在田租的征收方式上,則同時參照兩種租率,一種是“稅田”的畝數(shù)租率,另一種是“輿田”的產(chǎn)量租率。景帝即位后,實行三十稅一的田租政策,又使西漢前期的田租征收方式出現(xiàn)了重大變化。一種新的更為簡單便捷的田租征收方式——定額租應運而生。秦的所有賦稅都可以統(tǒng)稱為戶賦,同時又可以單獨稱為田租、頃芻槀、戶芻、戶芻錢、戶賦、口賦和算賦等。從《二年律令》來看,漢初僅就按戶征收的男耕女織的稅錢與秦代實行了對接,包括原本征收布帛的戶賦錢和征收芻槀的戶芻錢。秦代算賦原本屬于軍賦,僅向婦女征收。漢初減輕賦稅,實行新的算賦、口賦制度,算賦成為十五歲以上成年人的人口稅,而口賦則成為滿三歲以上未成年人的人口稅。這標志著中國古代人口稅的完全形成。本章的主要創(chuàng)新,是秦的所有賦稅都可以統(tǒng)稱為戶賦,秦代確有僅向婦女征收的算賦,西漢時期也是按其制度征收算賦和口賦的。

(責編:孫凱佳、黃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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