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戴衛(wèi)紅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魏晉南北朝謚法制度研究”(項目批準號為:12BZS027),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
謚號是古人死后的一種特殊名號。古代帝王、諸侯、高官大臣死后,朝廷根據(jù)他們的生平行為,給予一個稱號,這就是謚或謚號。由于它是名字之后新增的稱呼,因此在字形上寫作“謚”。歷代相沿形成的有關(guān)給謚的一套規(guī)定和法則,就是謚法。由于謚號是對死者一生德行的正式評價,關(guān)系死者的毀譽榮辱,也關(guān)系社會對其本人及子孫的看法,故極受社會的重視,所謂“生有名,死有謚。名乃生者之辨,謚乃死者之辨”。謚法是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工具,對古代社會政治等級制度及官僚制度的發(fā)展有著不容忽視的作用。
謚法在中國古代是一門顯學,學者們撰寫了很多著作,其中,產(chǎn)生時代最早、影響最深、最為經(jīng)典的文獻為《逸周書·謚法解》。之后各個朝代關(guān)于謚法的著述時有出現(xiàn),宋、明、清代的謚法著作,蔚為大觀。但是,自清末以來,人們幾乎停止了對謚法的研究與探討。
目前專門研究謚法、在學術(shù)界影響頗大的僅有蘭州大學汪受寬教授的《謚法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一書。學術(shù)界對于謚法的研究在不斷地深化,取得了較大的成果,從而使人們對中國古代的謚法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當前謚法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xiàn)為:(1)和其他學術(shù)領(lǐng)域相比較,學人對于謚法這個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組成部分還不夠十分重視,不能讓更多的人認識到謚法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重要性。(2)對于不同朝代謚法對當時社會產(chǎn)生影響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具體;而社會制度、社會風氣對謚法制度變化的影響也沒有深入探討。(3)謚法制度的斷代研究分布不均,上文提到的關(guān)于謚法的起源、“生稱謚”、謚法文獻《謚法解》等的研究多集中在先秦時代,其他斷代的謚法制度的研究還很薄弱,尤其是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謚法制度的研究,基本上只有單篇論文研究具體、個別的問題。
而魏晉南北朝時期,禮學家輩出,喪禮學興盛,禮學專著大量涌現(xiàn)。在這樣的禮學繁盛的大背景下,社會上涌現(xiàn)出一批謚法專著,這些著作以謚法解和謚號分類匯編為多,著重于對《逸周書·謚法解》的謚號用字進行評注、考據(jù),輯錄帝王將相名臣的謚號,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謚法文獻對宋代謚法影響仍極大。宋朝最為著名的《編定六家謚法》20卷,編纂于宋仁宗嘉祐年間。所謂六家謚法指《周公謚法》、杜預《春秋謚法》、佚名《廣謚》、沈約《謚例》、賀琛《新謚法》及扈蒙《謚法》。而其中的《春秋謚法》《廣謚》《謚例》《新謚法》四家謚法都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編纂而成的。但是很可惜的是,這些著作到宋代時,基本已經(jīng)亡佚。而搜輯殘存在現(xiàn)今古籍中的魏晉南北朝時期謚法著作的片段,是我們了解魏晉南北朝謚法制度的重要資料。
而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吐魯番出土的文書,保存了《謚法》殘本。通過對出土《謚法》殘本與現(xiàn)在流傳的傳世文獻對照,可以清楚地看出魏晉南北朝時期學者對《謚法》的闡釋和增廣。另外,墓志中也留下來很多關(guān)于魏晉南北朝時期謚號刻寫的第一手材料。墓志主人死后,家人或下屬向朝廷請謚,朝廷議謚畢后,將謚號賜給喪家,在喪禮中使用。但是墓主家到京城的距離有遠有近,若路程遙遠,來不及在下葬的時候?qū)⒅u號刻在墓志銘之上。因此,這便直接導致了喪主墓志銘上謚號的空刻。另外,在現(xiàn)實的刻寫條件下,刻石的版面、喪主墓志的長短、刻工的排版以及墓主家人為尊者諱以及朝廷重新追贈美謚、復謚等因素,尤其是墓主家人為尊者諱以及朝廷重新追贈美謚、復謚,可能會導致墓志中的謚號與史書中的記載不同。這為我們動態(tài)地認識謚法制度在當時現(xiàn)實社會的作用、特點提供了寶貴的一手材料。
從兩漢到魏晉南北朝時期,皇帝和皇后妃嬪、隱逸人物在謚號用字、字數(shù)和謚法制度等方面發(fā)生了重要變化。從劉邦之子劉盈開始,謚號以復謚為主,且第一個字都用“孝”字,而魏晉南朝皇帝的謚號以單謚為主,十六國北朝皇帝的謚號以復謚為主,具有很強的獨立區(qū)別標識意義。魏晉南北朝時期,帝王謚法的禮儀范式日漸繁縟,亦愈加制度化,但是群臣謚議、南郊告謚、題謚于神主之背等主要儀式并沒有改變。
從《公羊傳》《白虎通》《春秋釋例》《通典》的討論來看,從先秦、漢代到唐代,對婦人的謚法有很多討論。漢代以來,如無特殊情況,皇后皆有謚制度化。漢初的皇后依然遵循“婦人無外行,不另給謚”的原則,隨夫謚而稱,如漢高祖謚“高”皇帝,呂后稱“高”皇后。而別擬謚成為魏晉南北朝時期皇后給謚的一個主流形式,也引發(fā)人們逐漸對后妃謚字解意的重視。賀琛《新謚法》就分為三卷,其中婦人獨有一卷,這是中國古代謚法制度中前所未有之創(chuàng)舉。在皇后謚法的禮儀中,對于逝去的皇后在謚號未定之前,稱為“大行皇后”,到唐太宗長孫皇后的謚冊中不稱其為“大行皇后”,而改稱“皇后長孫氏”;屎笈c帝王謚號取得的地點最大不同在于,“天子謚成于郊,后妃謚成于廟”,這一點一直影響到后世皇后謚法的禮儀;屎笾u字中,“宣”“恭”“昭”“德”“懿”“穆”“獻”等經(jīng)常使用。
從傳世文獻和出土墓志來看,南朝公主得謚的記載多于北朝。公主得謚有的是在死后葬時贈謚,有的是在死后經(jīng)年,其父、兄得到皇位后追謚的。公主的謚號用字,包括懿、哀獻、悼、愍、宣、恭、獻、昭、德、哀、康、惠、貞、康哀、憲、恭、穆、獻懷,其中,懿、悼、穆、昭、宣等字多用。在這些公主的謚號中,多為單字謚,雙字謚只占少數(shù)。
太子是中國古代帝王的法定繼承人的稱謂。先秦時期,“有爵則有謚”是給謚的主要原則之一,而“太子”是沒有爵位的,而且太子也無功業(yè)外行,因此,關(guān)于太子謚號的有無,先秦以來便是討論的焦點之一。孫吳宣(明)太子孫登、西晉愍懷太子司馬遹、南齊文惠太子蕭長懋、蕭梁昭明太子蕭統(tǒng)、蕭梁哀太子蕭大器、蕭梁愍懷太子蕭方矩、北魏景穆太子拓跋晃七位太子得謚及其謚字來看,太子在未取得皇位之前便去世,或死于政治斗爭,或死于國難;西晉愍懷太子司馬遹、蕭梁哀太子蕭大器、蕭梁愍懷太子蕭方矩是在死后一段時間后追謚的,而其余四人是在死后馬上得到賜謚。除蕭大器的謚號“哀”,為單字謚,孫登“宣(明)”不能確定為雙字或單字時外,其余五人均為雙字謚。而且,他們的謚號用字與生前行跡相符合,基本上得到的均是美謚。
而東晉禮學家賀循在世子是否賜謚上,認為不僅是看其年齡,而且主要看其是否有“功行”,這與立“謚”本意相符合。
宗室成員獲得謚號,從程序上看,也要經(jīng)過請謚、議謚、賜謚等程序,曹魏、孫吳、兩晉對待宗室態(tài)度不同,從而導致對待宗室死后的喪禮及贈謚全然不同。而從馮誕、獨孤信這兩位位高權(quán)重的外戚死后的謚號來看,皇權(quán)在謚號的賜予、謚字的美惡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魏晉南北朝時期,隱逸的謚法得謚途徑分為兩類:一類是門生親故私謚,另一類是請謚朝廷而賜予。他們的謚號字數(shù)基本上為雙字復謚,后綴以“+先生”或“+處士”;謚號用字多是與“文”“貞”“玄”“德”組合的復合詞,與他們才學精深、德行高尚、聲名卓著的德行與修業(yè)密切相關(guān)。唐宋以來無爵者稱子、朝廷賜養(yǎng)德丘園、聲實明著者謚先生的法令規(guī)定,實來源于魏晉南北朝時期。
謚法雖然是禮制的一部分,但它作為統(tǒng)治者籠絡(luò)、鼓勵廣大官吏的重要手段,在社會政治等級結(jié)構(gòu)中有著特殊的意義,是官僚制度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學術(shù)界對于謚法對當時官僚制度產(chǎn)生影響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具體;而官僚制度的發(fā)展對謚法制度變化的影響也沒有被重視。魏晉南北朝時期是謚法制度發(fā)展變化的一個重要時期,尤其是此時百官的謚號發(fā)生了很大的轉(zhuǎn)變,而以往的研究仍有所缺省。該成果還從三個主要方面探討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員的謚號和謚法。
第一,生前無爵者死后也可有謚。對此,汪受寬先生已有所論及,他認為曹魏謚法的改革對“有爵則有謚”的古制進行了第一次沖擊,進而指出晉元帝所定百官給謚的規(guī)定對后代影響很大。但其討論沒有展開,筆者認為這一變化與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爵制變化息息相關(guān),仍有深入探討的余地。兩漢時期對百官給謚資格有嚴格的規(guī)定,百官有爵為侯伯則給謚,否則得不到謚號。隨著官僚制度的發(fā)展,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員的謚法和謚號發(fā)生了變化。得謚官員身份上發(fā)生了重大轉(zhuǎn)變,魏晉之際結(jié)合爵位和現(xiàn)實功行(官品在五品及其以上)決定百官謚號的規(guī)定,取消了那些僅靠父蔭為爵者得謚的權(quán)利,對“有爵則有謚”的古制是一種沖擊。兩晉南北朝時期得謚官員的身份也發(fā)生了變化,不僅生前有爵的官員可以得到謚號,生前無爵的官員死后也能得謚,這是中國古代官員謚法的一個重大變化。這一變化與魏晉南北朝時期爵制變化息息相關(guān)。實際的賜謚中,官員生前在職的功勞、德行更大程度地影響著得謚與否及其謚號的好惡。
第二,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員謚號用字以單謚和美謚為主。魏晉南北朝時期社會風氣雖以復謚為美,但實際評謚過程中官員謚號以單謚為主。謚號用字上絕大多數(shù)為美謚或平謚,惡謚極少。由于現(xiàn)實評議的需要,采用了《逸周書·謚法解》篇中所沒有的謚號用字,但學者對《謚法解》或注釋、或推演、或增補,這些謚號用字仍可能有本可依。
第三是兩漢時期,謚法主要由禮官大鴻臚卿負責。隨著官僚制度的發(fā)展,兩晉南朝時期在百官給謚程序中,尚書省官員參加了百官給謚程序中“議謚”這一環(huán)節(jié)。北魏官員謚號的實際評議過程中,尚書省負責審核行狀的真?zhèn),確定行狀的記載與考簿的記載一致之后,將行狀交由太常寺,太常卿、太常博士根據(jù)行狀評議此人的謚號;當官員的謚號與其生前考課行跡不一致時,尚書省的官員依照官員生前的考課行跡,對禮官評議的謚號進行駁議,這一點直接影響了唐代的相關(guān)制度。
該成果注重考古資料與傳世文獻的結(jié)合。
第一,通過與現(xiàn)存的謚法文獻對照,對吐魯番文書中發(fā)現(xiàn)的高昌時期的《謚法》殘本進行復原研究,指出這份《謚法》殘本中出現(xiàn)了已經(jīng)失傳的謚字。因此,吐魯番《謚法》殘本應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各家對《謚法》進行增廣、闡釋的產(chǎn)物。三個高昌王謚號的謚字和字數(shù),與十六國北朝帝王謚號有相合之處,結(jié)合高昌地區(qū)與北魏、北齊等王朝儒學交流頻繁的史實,可以推定這份高昌時期的《謚法》殘本應是從北朝政權(quán)流傳至高昌地區(qū)的。
第二,在大量搜集魏晉南北朝時期墓志中的謚號資料的基礎(chǔ)上,概括出這一時期墓志謚號的刻寫呈現(xiàn)出以下九種情況:一是墓志主人題名中有謚號,墓志結(jié)尾處出現(xiàn)謚號,有的將議謚程序中的話語都刻寫出來;二是雖墓志題名無謚,結(jié)尾寫明謚號;三是墓志開頭列謚,文中不再提及謚號;四是墓主在史書中有謚,墓志中卻無謚;五是墓主在史書中無謚,墓志中有謚;六是謚號的空刻、補刻;七是有追贈官,但無謚號;八是史書與墓志中謚號的記載相同和不同;九是本人墓志中提及父祖謚號,與史書所載或相照應或補充。并將墓志資料與正史本傳中的謚號相結(jié)合,考察魏晉南北朝時期謚法的特點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