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內人物稱謂和專有名詞趨于統(tǒng)一。敦煌吐魯番出土的唐、五代時期契約內相關人物的稱謂名目繁多,以借貸契約中債務人稱謂為例,即有負錢人、貸麥、貸練、貸錢、貸物、舉人、舉錢、舉練、舉麥人、取錢、取麥、取褐人、便人、便豆、便麥、便粟、便種子豆麥、便麥粟人、便麥僧、欠物人、還絹人等23種之多。西夏時期的契約中,相關人物稱謂的種類相比起唐五代時期有所減少,如“立契約者”“還谷者”“借者”等,到元代,亦集乃路糧食借貸契約債務人的稱謂大部分是“立借麥文字人”。
從西夏到元朝,契內的專有名詞同樣也隨著稱謂的規(guī)范而逐漸統(tǒng)一。仍以借貸契約中的糧食稱謂為例,西夏文契約中所借糧食主要是麥和雜,麥即細糧小麥,雜指大麥、糜、谷等雜糧。也許是為了防止在借出和還貸時因糧食種類記載不清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元代亦集乃路契約中不再使用“雜”的概念,無論小麥、大麥、糜子還是加工成的米,都在契紙上寫得一清二楚。
增加契約關系發(fā)生的緣由。唐、五代時期的敦煌契約經(jīng)常會寫明其緣由,如“欠少匹帛”“缺錢支納”“無糧用”等。西夏時期的契約一般不書寫契約關系發(fā)生的緣由,貸糧食當然是缺少糧食,書寫借貸理由似乎成為程序性的贅語。而元代亦集乃路契約多有契約關系發(fā)生原因的陳述,諸如“要麥使用”“短少種子”“缺少口糧”“要錢使用”等。顯然,黑水城元代契約在發(fā)生緣由方面,更接近唐五代時期的敦煌契約。
詳細代保人的職責。在借貸和租賃契約中,為保證物主能夠收回本利,需要在契約中寫明借債人和承租人需要按時歸還,如逾期不還,一般會有懲罰措施。西夏契約一般只寫明借債人逾期不還債時,“一石罰二石”,沒有同借者的連帶責任,只有《西夏光定十二年李春狗等撲買餅房契》提到“如本人不迴與不辦之時,一面契內有名人當管填還數(shù)足,不詞”,屬于目前所見強調同立契人連帶責任的文契。黑水城元代契約繼承了唐宋以來“如負債者逃,保人代償”的原則,寫入債務人無力償還,則由保人代償?shù)奈淖?“如本人見在不辦,閃趟失走,一面同取代保人替還,無詞”。
契文其他內容書寫趨于謹慎。黑水城元代契約對關鍵要素的表述更為謹慎仔細。西夏借貸、租賃、買賣契約中凡涉及糧食交易的一般不描述量器形制,元代借貸契約則在糧食數(shù)量前寫上大斗、市斗、官斗等量器,以防止糧食借還時因斗的大小不一而引發(fā)爭執(zhí)。同時,為便于日后追究或訴訟,元代契約一般都要寫明當事人的住址,如“亦集乃路耳卜渠住人”“亦集乃東關住人”“沙立渠住人” “亦集乃路在城住人”“亦集乃路正街住坐”等。
契約尾部署名也有變化。元代契約尾部多為立約一方與官牙人、知見人等第三方署名,另一方通常不署名。敦煌吐魯番出土南北朝隋唐契約中,部分契約還存在著立約雙方均署名的現(xiàn)象,這顯然是繼承了先秦以來傳統(tǒng)的“合同”立契形式。但由于契約多是由債主、雇主收管,用來約束對方,所以錢糧借貸契約的債主、雇用契約的雇主、買賣契約的買主、回聘婚書中的男方人物、收付契的原借人本無必要署名。元代亦集乃路訂約雙方均署名的只有合伙契一種,反映古老的“合同”立契形式,最終服務于契約的現(xiàn)實作用而逐漸消亡。
契約尾部畫押的演化。西夏契約中畫押分為畫指和符號兩種,符號畫押是指當事人在自己的名字下畫上代表自己的特有符號,畫指是在契約中自己的名下或名旁比對手指,在指尖和兩節(jié)指關節(jié)上畫上橫線。到了元朝,符號畫押仍然廣泛使用,而很少見到畫指。
(杜建錄,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中國藏黑水城漢文文獻整理研究”負責人,寧夏大學教授)